敦請我國的陽光法案盡快出臺

凡年收入在12萬元以上的個人必須主動申報并繳納所得稅。對普通公民尚且如此,何況官員?
  關于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的呼聲在我國早已有之。前不久全國人大代表王全杰向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提交了他關于建立政府官員任前財產公示制度的建議,希望這有助于預防和遏制腐敗。在此之前的2005年,王全杰代表就曾向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提交過關于建立領導干部財產公布制度的建議。全國政協委員張賢亮也向全國政協十屆五次會議提出建議:應該把“有一定級別的公務員必須申報家庭財產及年收入”的規定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于社會普通公眾而言,這方面也早已形成共識,希望以法律的方式強制官員們公布家庭財產,從而使社會公仆的財產狀況更具透明度,以利媒體和社會各方面的有效監督。這里要弄清的是,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一是申報“財產”的概念指官員就任時與任職期間增減的全部家財,不同于所謂申報“收入”(這些年變成了沒什么實際意義的抄工資單);二是申報后不是內部掌握,而要對社會公示。
  當前在中國實行這一制度,至少有三個方面的理由:
  其一,通觀世界法治較為成熟的國家,都有公務員必須申報家庭財產和收入(包括接受的禮品)以及嚴格審計公務報銷的規定。
  其二,中國自2007年起規定,凡年收入在12萬元以上的個人必須主動申報并繳納所得稅。這實際上也是一種透明度要求。對普通公民尚且如此,何況官員?
  其三,建立財產申報制度符合黨中央推進反腐工作的要求,可算是順應黨心民心。今年1月,中紀委第七次全體會議公報指出: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有關部門也表示,將加強對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的監督檢查。而北京、山西、河南、江蘇等地分別推出重點監管領導干部住房汽車、領導干部子女出國上學費用來源要申報、嚴查干部低價買房、使用“公務卡”等措施。所有這些舉措,其實都已隱含了財產申報的要求。
  所以我認為,在中國,出臺官員的財產申報法律制度已有水到渠成呼之欲出之勢,如果硬要說“不合國情”之類,這實在難以服眾。
  合理的邏輯是,共產黨員,尤其是黨的領導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理當坦坦蕩蕩,將自己的財產公布于眾,以示其至公至正之形象,且惟有如此,才符合黨的根本宗旨和黨章規定的黨員基本條件和要求。因此,現在真正需要認真研究的并不是搞不搞這個制度,而是如何盡快制定以及如何保證其貫徹實施的問題。應當吸取世界各國先進經驗和通行做法,為穩妥起見,可以逐步推進,對個人和家庭財產采取任前申報公示、年度申報公示、離任申報審計公示的辦法。這項工作可以由監察部門專職其事或牽頭組織,或者列入即將建立的國家預防腐敗局的職責范圍??傊?,希望推動中國政治文明的陽光法案盡快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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