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工齡政策未落實
我發現國辦發(1982)第36號文件下發后,各省執行情況大不相同。
責任編輯:史哲 陳斌 蔡軍劍
我原來在青海玉樹軍分區工作,轉業后在河南電力報社任副總編輯,常有曾在青海、新疆、甘肅等地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過的同志,反映高原工齡政策未能落實。經了解,我發現國辦發(1982)第36號文件《轉發國家人事局、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西藏干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的通知》下發后,各省執行情況大不相同。
聽說陜西是落實了,轉業到青海的部隊干部也說早就拿到了補助,江蘇省更是抓住“海拔3500米以上”這個本質問題,在蘇人通(1999)53號文件中規定:“曾在青海、新疆、甘肅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以上的職工,經調動到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后退休的,可參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2)36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2)32號文件關于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人員退休的有關規定,相應提高退休費標準。”而河南省則認定,此文只對在西藏工作過的職工有效,對曾在青海、新疆、甘肅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以上的職工,不提高退休費標準。
孰是孰非,還盼權威部門有個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