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司法的程序正義
中華文明在很早時候就發育出“疑罪從無”的司法思想,《尚書》說,“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宋朝人與現代文明國家,都毫不猶豫地選擇了“寧縱不枉”。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張夢瑤
今天許多朋友說起傳統中國的司法,習慣輕蔑地以“人治”、“缺乏程序正義”、“有包青天情結”相概括。然而,如果宋朝人聽到這樣的評價,首先就會不同意,因為宋人立制,最講究“事為之防,曲為之制”。防止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出現獨大的權力,防止獨大的權力制造冤案錯案。
鞫讞分司,就是“事實審”與“法律審”分離,原理有點像英美普通法體制下,陪審團負責確認犯罪是否屬實,法官負責法律的適用。
錄問,用意在防范冤案、錯案,因為在庭審中,推勘官完全可能會鍛煉成獄,被告人屈打成招。
宋朝實行連署判決制度,連署的法官類似于是一個“判決委員會”,如果你覺得判決不合理,也可以拒絕簽字;倘若有法官拒絕簽署,那么判決便不能生效。
中華文明在很早時候就發育出“疑罪從無”的司法思想,《尚書》說,“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宋朝人與現代文明國家,都毫不猶豫地選擇了“寧縱不枉”。
一件刑事案進入了庭審程序,主審法官的責任是審查事實,根據證人證言、證物、法醫檢驗、嫌犯供詞,將犯罪事實審訊清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至于犯人觸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該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畫押之后,便沒有審訊法官什么事了。但如果審訊出錯,則由他負責任。
第一道程序走完,進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復核案情,詢問被告人供詞是否屬實,有沒有冤情。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審程序推倒重來,更換法庭重新審訊。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進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給另外一位法官,這名法官將核查卷宗是否有疑點,如發現疑點,退回重審;如沒有疑點,則由他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檢出嫌犯觸犯的法律條文。然后,將案子移交給一個判決委員會。
判決委員會負責起草判決書,交委員會全體法官討論。若對判決沒有異議,則集體簽署,將來若發現錯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責任。對判決持異議的法官,可以拒不簽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見,呈請上司另審。判決書獲得全體法官簽署之后,才可以進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做正式定判。
首席法官定判后,還需要對被告人宣讀判詞,詢問是否服判。這時被告人若稱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將自動啟動申訴程序——原審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級法院組織新的法庭復審,將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則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供申訴的機會。
如果被告人在聽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個案子告一段落,呈報中央派駐各地的巡回法院復核。巡回法院若發現疑點,案子復審。若未發現疑點,便可以執行判決了。但如果是死刑判決,且案情有疑,則必須奏報中央法司復審。
——這樣的刑事司法制度,你會如何評價呢?你是覺得它很優良,還是很糟糕?不管你怎么看,我想先說明,我上面所述的,其實并不是什么假設,而是在宋代一直實行的州級法院的刑事審判程序(當然我的描述使用了現代的語言)。你若不信,請聽我細說——
鞫讞分司
宋代實行中國歷史上獨一無二的“鞫讞分司”司法制度。鞫,即鞫獄,審訊的意思;讞,即定讞,檢法定罪的意思;鞫讞分司,就是“事實審”與“法律審”分離,其原理有點像英美普通法體制下,陪審團負責確認犯罪是否屬實,法官負責法律的適用。在宋朝法院內,負責審清犯罪事實的是一個法官,叫做推司、獄司、推勘官;負責檢出適用之法律的是另一個法官,叫做法司、檢法官。兩者不可為同一人。這便是“鞫讞分司”的基本精神。
宋朝的司法體系,從中央到地方,都設置了推司、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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