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與現代治理】儒家與當代西方普適價值 (下)
儒家不太講權利,但是儒家強調義務。義務與權利常常不過是一個硬幣的兩個側面。反對者會說,儒家全是靠德治,而權利的保障靠法治。誠然,理想上儒家希望靠道德,但是儒家完全可以將法律訴求當作后備機制。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劉孟宇
儒家不太講權利,但是儒家強調義務。義務與權利常常不過是一個硬幣的兩個側面。
反對者會說,儒家全是靠德治,而權利的保障靠法治。誠然,理想上儒家希望靠道德,但是儒家完全可以將法律訴求當作后備機制。
據前一篇文章的討論,解決儒家與憲治的相容性問題,不等于要求儒家必須能導出或完全接受對自由民主的某一套特殊解讀,而只需要給出儒家自己對民主的一套解讀,展示儒家可以認可一個薄版本的憲治。并且,這種不同解讀,還可能幫助展示憲治的可欲性(因為它展示了憲治可以與令一些人反感的觀念脫鉤,擴大了其接受基礎)。下面,我們就來展示這種相容性如何可能。
儒家與人權保障機制
憲治是個復雜的概念,包含多重因素。其中一個因素是人權。無論中西,歷史上都有一些對(部分或全體的)人的權力之規定和權利保障,因此當代有些儒家由此而辯稱儒家本來就有人權。但是,像當今西方這樣廣泛而深刻地對人權保障體制(regimes),筆者認為興盛于西方的近代晚期。其原因,是工業化社會之政府變得過于強大,對個人的威脅日益嚴重。在此之前,因中央政府常常無法全面有效控制其統轄的地域與人民,政治家與思想家關注的,是個人或朋黨對公益的侵害。
工業化政府通過通訊、鐵路等等工具達到的對國家的控制,恐怕是韓非子、秦始皇夢寐以求但同時不敢相信的,中國兩千年的“專制”,即使是事實,也無法與工業化時代的專制媲美。因此,從私對公的威脅轉到對公對私的威脅的關注,我認為,是工業化時代的新問題。
在這個意義上,人權保障體制確是西方先建立起來的。但是,這不等于說,儒家意識到這種變化,不會或不想要認可這套體制??酌显偈?,恐怕也會對各種超越法律的暴力手段堅決反對。只不過他們給出的道理會不同于西方主流說法。
后者的論證是,我們本來都是獨立自主的個人,為了去除自然狀態中的危害和換取保護,我們加入社會/國家,為此讓渡出我們的一些與生俱來的權利。但是,當政府不對我們保護的時候,我們有權伸張自己天生的權利。
這種說法的問題是,并不是所有人(比如儒家)都接受這種自然狀態下自由個體的假設。這種論證看似清晰,但是哪些是我們天生的權利,恐怕公說公有理,持不同之理的人之間,除了互相敲桌子,很難有解決爭議的辦法。
并且,人權體制下個人主義泛濫,因而有人說權利(right,有正當的意思)是用來保衛錯誤的(wrong),鼓動人類各種自私與不負責的行為。(酗酒和享受基本醫療是我的權利,那我因為自己飲酒不節制得了肝癌,政府,也就是他人,也要為我的醫療埋單。)
儒家不會接受上述這種論證,但是儒家還是可以通過自己的解讀,接受甚至支持人權保障體制的安排。(對這個問題的詳細且更學術的論證,見筆者的《舊邦新命》的第二章、第四章。)儒家不太講權利,但是儒家強調義務。義務與權利常常不過是一個硬幣的兩個側面。你可以說兒子有被父親撫養的權利,也可以說父親有撫養孩子的義務。
但是,反對者會說,儒家全是靠德治,靠比如父親的良好意愿,而權利的保障靠法治。誠然,理想上儒家希望靠道德,但是儒家完全可以將法律訴求當作后備機制(fallback mechanism)接受下來(《論語》里面孔子在回應子路的時候,說得很清楚,措人民手足的是刑罰)。理想上,我們希望父親撫養自己的孩子(或統治者為人民服務),但是他如果不去做,儒家可以接受用法律去強迫他做到,就像美國會從孩子的人權出發強迫父親付孩子的撫養費一樣。只是儒家會強調法律與制度要體現道德考量,法制之外要由道德補充。
又比如言論自由。儒家不會說言論自由是至上神圣的。但是,儒家會說良政是最高的善。同時,如果我們加一個經驗假設,即自由的言論更可能有助于良政的出現,儒家可以把言論自由當成一個有關良政的次級的善給接受下來。并且,這種去神圣化的說法,可能說服不視法律為神圣的人。
比如,你跟一個不信法律的官員講法治與人權是神圣的,他也許只會嗤之以鼻。但是,你可以對他講:“你可以不講法治,在臺上為所欲為,但是如果你有下臺的那一天,那別人也會對你為所欲為。你如果不想抱著賭徒心態,過把癮就死的話,那你現在讓出一部分的權力,讓法律來約束。這樣你下臺以后,法律可以同樣約束那些新當權的人。”并且,更一般地講,儒家對法治和人權的解釋,減低了個人主義解釋帶來的危害,因而增強了人權的吸引力。
對權力的制度約束
人權與法治,體現了對政府權力的限制,因此有人說,憲治就是限政。像前面提到的,對政府的擔憂,與工業化社會中政府過度強大相關,但是儒家歷史上確實也有一整套限政的理論與制度安排。
從孟子到漢初的儒家,對認為不合格的君主可以替換,并且傳賢不傳子。這種說法說服了王莽,但他的改革失敗,斷送了改變皇權世襲的機會。但是,儒家在皇權世襲的體制下,依然有一套制約的辦法。
首先是人民、官員乃至太子與皇帝都要接受儒家的道德教育,本系列第三篇文章提到還是太子的漢元帝依照儒家思想對他父親漢宣帝的批評,就是這種教育之成效的一個很好例證。
其次,以相為首的士人政府也對皇權予以制度性的限制。
再次,傳統中國縣以下的鄉紳自治,寓封建于郡縣之中。(從這點說來,1949年以后很長時間連村級干部都由中央任命,前無古人?,F在的村級自治如果真正落實,與其說是走向民主,不如說是回歸了傳統。)我們可以爭論這套機制是否有效。但是,我想,明擺著的是,我們不能說儒家沒有限權的說法而只是專制的走狗,或者儒家只有說法,沒有制度。
本系列第一篇主要針對的是封建的誤用,但是即使就秦以降的兩千年郡縣制,因為儒家的存在,它有了很多制衡皇權專制的成分。五四激進派想推翻專制,結果卻去打孔家店。但越打孔家店問題越難解決(顯然的嘛?。?/span>,結果激進派的結論居然不是他們打錯了,而是孔家店打得不徹底,要接著打!這還有完沒完呢?!
與限政相關,是司法的獨立性與司法權威。我認為,對此,儒家可以接受,但是著墨不多,而法家卻有比較豐富的法專制的討論(這是儒法要互補的一個原因)。法家被視作中國兩千年專制的另一源泉,但韓非子強調的是法專制,而非君主肆意妄為。并且他也不支持比如“文革”時候“狠斗私字一閃念”的極權主張。(對此我會另文論述。)當代很多人反傳統,其實是將現實中的黑暗投射到傳統上。但是,很多現實中的問題,可能恰恰是反傳統的結果,而非傳統的問題。
并且,我們這里看到,限政同時要求法律、制度、政府的權威。限政所限的是當代政治學家Michael Mann所說的政府的暴政權力(despotic power),但它所依賴的是政府能夠讓政令出中南海并為普遍遵守的基礎性權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在后一種意義上,憲治成功的國家恰恰是最“專制”的國家。
在法治國,出了交通事故,警察會很快趕來,并且人們會乖乖地聽從警察處置。在中國,出交通事故后第一件事是打電話把自己所有的親戚和朋友都叫過來,警察即使趕來,也常常是兩邊爭斗的調解者。政府該有的權威沒有了;同時,沒有限政,政府有了很多不該有的權威。這也是中國憲治的窘境?,F實里的權力有很多不正當性,但對這種不正當的權力的反抗,不能變成了反對權力本身。對此我們需要做的,是一個看似矛盾的工作:在限制政府不該有的權力的同時,加強政府該有的權力的權威。
當然,西方政府的公權力的強大,也與它有一套權力正當性來源的理論與制度相關。其理論,是主權在民,這個儒家是有的。其制度實行,是其一人一票的普選制。儒家可以從表達人民主權的角度和選賢舉能的角度,接受普選。
但是,西方對普選的主流理解是去惡,而這一理解常常導致一種不良后果,即政客競相抹黑對方來當選,導致了人民對政治越來越玩世不恭與冷淡。以選賢舉能的角度理解普選,也許會導致政客競相揚善,有利于好的選舉文化的形成。
在這一點上,儒家會強調憲治的賢政向度。但是,我下文會論述,儒家對只依賴于一人一票選賢有保留,而會在普選制之上加上賢能政治的成分。儒家的這種混合政體(結合普選與非普選的賢能選拔體制),可能是對憲政民主(無論中西)的一些根本問題的修正。
(作者郵箱baitongdong@fudan.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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