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論(20140626)
英國一起惡狗傷人案日前開庭,引起廣泛關注。2013年12月,本·霍納飼養的比特犬將其懷有4個月身孕同居女友咬傷后死亡。根據2014年5月修改后的英國《危險犬類法案》,本·霍納可能會面臨最高14年的監禁。
責任編輯:陳斌 實習生 陳霞
改革的實質障礙在哪兒?
《經濟觀察報》 2014年6月20日 周其仁
(原文摘編)2008年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改革征地制度”,“收縮征地規模”,“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并要求“抓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規范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六年過去了,征地規模不減反增,“城鄉統一土地市場”迄今不見蹤影。到底是怎么了?
成因不少。新問題是,某些寫入法律法規的法條構成改革的實質障礙。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點到要防止的“地方保護和部門利益法制化”一般也被當作“法制”要求執行和遵守。似乎誰碰了這些法條,誰就是“破壞法制”!
譬如土地管理法第63條,明令“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此條有違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定下的準則:“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從沒說唯國有土地才可轉讓。1988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土地管理法的修訂,也明確“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并說“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不料拖了十年,實施集體土地轉讓的辦法沒有搞出來,限制性禁令卻赫然進入土地管理法。
須知“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的早已“用于非農建設”?,F在規定“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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