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重建城市社區自治

要信任居委會等居民自治組織,還其自由生長空間。如此,才能真正使居民對社區有歸屬感,對居民自治組織有認同感,才能使居民自治組織能夠代表居民與政府理性溝通,成為社會與政府之間的減震器和緩沖閥,避免沖突升級。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施玉卿

要信任居民自治組織,還其自由生長空間。

近年來,中國城市中發生的群體事件越來越多,部分事件甚至演變成流血沖突。事后發現,很多事件并非不可避免,主要是政府與民眾缺乏有效溝通所致。遍布在全國所有城市社區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居委會,為何沒能發揮“黨和政府與群眾的橋梁與紐帶作用”?居委會發揮的作用為何與法律對其越來越高的定位極不相應?值得深思。

1949年后,許多地方相繼建立居委會。1954年全國人大通過《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正式將居委會定位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八二憲法”將城市居委會和農村村委會納入第三章(國家機構),確立了城市居民自治制度的憲法地位。1989年,全國人大通過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91年,民政部提出“社區建設”概念,并在2000年由中共中央下發文件正式確認并全國推行。2007年,中共中央將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確立為政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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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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