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爭議】監督市長,想拍就拍?
7月18日,黑龍江鶴崗市興安區有礦難發生,新華社記者與鶴崗市政府工作人員一同前往核查。途中遇阻,記者拍照留證,鶴崗市一位副市長不意進入鏡頭,這位副市長強令記者刪除他的照片,并稱自己有肖像權,記者沒資格隨便拍。那么,記者拍副市長,是否侵犯其肖像權?
責任編輯:陳斌 實習生 陳霞
2014年7月18日,黑龍江鶴崗市興安區有礦難發生,新華社記者與鶴崗市政府工作人員一同前往核查。途中遇阻,記者拍照留證,鶴崗市一位副市長不意進入鏡頭,這位副市長強令記者刪除他的照片,并稱自己有肖像權,記者沒資格隨便拍。那么,記者拍副市長,是否侵犯其肖像權?
正方: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官員出席公開活動,被報道、拍照與攝影等是因為官員等于是自愿容許記者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如本次鶴崗市副市長在車里,官員不愿意讓記者拍,記者應該尊重官員的個人意愿,否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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