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出臺十條規定 規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
8月7日,網信辦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 要求除了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準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仍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
8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 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后注冊賬號;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準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可以發布或轉載時政類新聞的公眾賬號加注標識。
以下為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網絡編輯:小碧
歡迎分享、點贊與留言。本作品的版權為南方周末或相關著作權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即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