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買賣登記制違反物權法
自行車買賣實名登記制更大的問題還在于,它改變了自行車作為動產的物權變動公示方式,構成對物權法的實質性修改;而修改物權法,連國務院行政法規都沒有這個權力,更不要說部門規章、“辦法”了。
*自行車買賣實名登記制更大的問題還在于,它改變了自行車作為動產的物權變動公示方式,構成對物權法的實質性修改;而修改物權法,連國務院行政法規都沒有這個權力,更不要說部門規章、“辦法”了。*
自行車買賣實名登記制雖然遭到輿論的廣泛非議,但有關政府部門還是決定從 12月1日起開始實施。據《法制晚報》報道,“標注著生產年份、車種、企業代碼等信息的 15位編碼,將成為每輛自行車的‘身份證號’?,F有的全部舊自行車,將可到指定場所打碼獲得‘身份’?!痹搱蟮肋€說,“市民購買新車時,銷售企業要負責填寫此單據,詳細記錄車主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以及車型、編碼等信息,并將這些內容匯報給公安機關;市民在購買二手車時,正規舊自行車交易市場(店)要負責填寫此單據,同樣要將信息匯報給公安機關?!?BR> 對于自行車買賣實名登記制的合理性可以從多方面進行質疑:不適當地要求買賣自行車的公民把住址、聯系方式等隱私信息暴露給自行車零售商和寄賣店;建立自行車管理信息庫增加公安機關管理的成本很大,而對防止自行車盜竊的作用很??;因為增加自行車的生產、銷售成本導致自行車漲價;使沒有身份證的十六歲以下少年無法購買自行車;導致作為號碼載體的自行車部件損害時無法更換;管得住寄賣店和消費者,管不住收廢品的;因刻有號碼的自行車丟失后便于查找失主而導致懶政,削弱對未刻號碼的數量更大的存量自行車的保護,并催生一個給自行車做假號碼的行業等等。不過很少有人質疑公安部等部門實行這一制度的合法性。
自行車買賣實名登記制更大的問題還在于,它改變了自行車作為動產的物權變動公示方式,構成對物權法的實質性修改;而修改物權法,連國務院行政法規都沒有這個權力,更不要說部門規章、“辦法”了。即使只對存量自行車實行自愿登記制(允許不登記),也必然影響到第三人是否“善意”的認定,從而極大地影響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善意取得”)的適用,還是對物權法進行了實質性修改。
登記比占有和交付能夠更清楚地界定物權的界限和內容,有利于加強對物權的保護;但是它降低交易效率、提高交易成本,并且可能產生已登記過戶而未交付、已交付而未登記過戶、登記時間和交付時間不一致等矛盾。動產數量極大、交易頻繁,原則上不適用登記制度。發達國家和地區一般只對船舶和航空器實行登記對抗制度。我國由于社會發展水平尚低,汽車可算是價值重大的財產,因此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至于對自行車進行登記,顯然是開歷史倒車。
即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修改、補充或解釋物權法的形式建立自行車買賣登記制,也會面臨一個實體法(區別于訴訟法)不應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則問題。自行車不是什么新產品,它一直以占有和交付作為物權存在和變動的公示方式,在過了保修期以后還有多少人保存購買發票或保修卡?如果沒有發票或保修卡也給登記,那就存在一次性地把所有來歷不明的自行車都“漂白”的問題。如果要求居民委員會或工作單位開證明,不但平添麻煩,更大的問題是:居民委員會或工作單位憑什么開這個證明?買賣自行車時這些開證明的機構有人在場嗎?這個證明在發生糾紛后法院能認嗎?如果沒有購買憑證就不給登記,登記過的自行車和沒有登記過的自行車在使用和處分上有區別嗎?如果沒有區別,數億存量自行車主誰會去登記?少量新車夾雜在眾多的舊車中如大海孤舟,公安機關的自行車管理信息庫有多大防盜作用?如果有區別,則又會構成對沒有登記的自行車的歧視,就明顯侵犯未登記自行車車主對其自行車的處分權。
最后,公安機關實行自行車登記制的費用從哪里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已經做出相應的預算了嗎?沒有相應的預算,無論是挪用其他專項行政經費還是對未辦證的自行車罰款等等,顯然都是違法的。如果公安機關竟然不需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就能從自己的日常辦公費用中省出這么一大筆錢,那就說明相關的預算控制太松了。
(作者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