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人的誠信
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曾言,我國是熟人社會,這是否意味著我國部分地區的誠信觀是受限的,只對家人、熟人、有利益關系的人適用?而受到西方文化浸染的香港,誠信觀是具有普適性的、不受熟人社會理論限制的。
當看到《南方周末》微信中發出的征文通知時,我正在機場候機,準備返港。在香港經歷過的誠信故事有很多,從初到港大的Freshman,到現在的Graduate,香港的誠信從未遠離我的生活,同時也點點滴滴塑造、敲打、改變著我。2011年9月,初到香港。還未熟悉港大周邊,還未逛完景點,甚至還未完全適應香港天氣,怯怯的我便對港人的誠信有了初次體會。既然是念Law的,那便請允許我從一個規章開始來講述這個有關誠信的故事。
2011年7月19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旅游事務署發布了“內地赴港團體游游客須知”,其中細化了誠信退貨條款,即只要游客在旅游業議會登記的店鋪內購物后不滿,并且貨品沒有發生損壞或者因使用而導致損耗,便可自購貨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憑小票正本向該店鋪提出退貨申請,并獲全額退款。還記得當時看到這項政策,出于專業慣性,我輕車熟路的將其解剖為三個要件:一,游客得在部分愿意受到旅游業行會約束的店鋪內購物;二,該貨品沒有發生影響再次銷售的損壞或毀損;三,退款時限是從購貨之日起算六個月。
但讓我始料未及的是,自己竟然會成為這項誠信政策的親歷者。
那年圣誕假期我沒有回家,留在香港想找一份兼職,未果,郁郁寡歡的陪著來港跟團游的哥嫂購物。帶他們去維港看夜景、帶他們去莎莎購化妝品、帶他們去九龍添臵珠寶首飾。我承認,購物前確有留意將他們送進承諾自愿受旅游業行會約束的店鋪,但初衷并非為退貨,而是出于對品質保證的考量。歡天喜地的,他們挑到了合意的首飾,返回北京準備婚禮。不料半個月后,在與哥哥Skype的時候,他詢問我可否幫他退貨,因嫂子回到北京后不喜歡那家的款式,想全額退款后另擇一家購買,又聽聞香港有“百分百六個月退貨”政策。我猶豫再三,答應一試。但心中委實不安,不知這般“不再鐘意”的退貨理由店方會否接受。于是再三給他們打預防針,“不一定能退掉,做最壞的打算”。待哥哥將小票和首飾寄過來之后,看著已經不能復原的包裝,硬著頭皮的我帶著“壯士一去兮不復返”的氣勢去了那家知名珠寶店鋪。卻不料想,還未等我施展在法學院學到的論辯技巧開始argue,店方體貼周到、耐心細致、不卑不亢的服務與態度已將我“攻陷”——負責售后的店員首先仔細檢查了首飾的完好程度、確認貨品沒有發生生會影響再次銷售的損壞或損耗,其次驗查我所提供憑證的真偽并標注出購貨日期、經手人,然后讓我登記,并承諾將在兩周內將貨品全款退入哥哥的銀行卡上。整個過程不到30分鐘,店員態度爽快到令一向崇尚“落袋為安”的我走出店鋪依舊將信將疑:我是否已退貨成功?將首飾已經交回店鋪的我又是否會“賠了夫人又折兵”,無法向哥哥交代?欣慰的是,7天后,等來安心的消息,購物款項已全額退回信用卡。
那次退貨至今仍記憶猶新,不是因為所退貨物有多特別、所退款項有多大,僅是因為以小見大,自那次之后自己對港人的誠信觀有了深深體會。首先,且不論香港的此項退貨政策對于商家而言,是對誠信的外在要求還是內在保證,店家在交易中對誠信原則的堅持與對顧客的信任已令人觸動。哪怕外包裝已無法復原、哪怕貨物已售出幾個月、哪怕顧客退貨要求并不涉物品本身質量,亦無涉店鋪過錯,只要顧客不再鐘意,表達退貨意愿,商家都自愿自覺履行誠信承諾。他們不會因顧客是否為香港本地人而有任何區別對待;他們不會因退款過程麻煩而有意阻撓或刁難;他們更不會因為所肩負的可能的退貨風險而在售后服務上對顧客有所怠慢。更加可貴的是,他們對誠信精神的貫穿始終,不會為誠信的踐行計次數,不會用標準去量化自己的付出,不會因為已履行“六個月百分百退貨”的退貨承諾就不會履行兩周內將款項退回銀行卡內的退款承諾。
我不停的思考,為何我國其他地區的商家、個人,乃至地方政府會經歷誠信危機?與港人的誠信觀相比較,是否其他地區所經歷過的或正在經歷的“誠信危機”與地域文化有千絲萬縷的關聯?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中曾言,我國的社會是熟人社會,是關系社會。這是否意味著我國部分地區的誠信觀是受限的?它建立于有前提的基礎之上;它只對家人、熟人、有利益關系的人適用;它在辨別適用對象時加入了對倫理及身份關系的考量。而受到西方文化浸染的香港地區呢?誠信觀是具有普適性的、不受熟人社會理論限制的:它建立于合同的基礎之上;它對受到市場經濟調控的一切事物適用;它相信但凡利益主體都能在平等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過程中堅持誠實信用原則。
梅因爵士在《古代法》中曾言,“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誠信觀的進化又何嘗不是?若是能逐漸淡化在踐行誠信觀時對身份關系的考量,更多的將對方作為平等的社會主體來對待,我想解決誠信危機,只一步之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