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決權的貧困
一塊土地,千年百主,先后往往有不同的人群生活,如何能確立某個民族的排他性權利?根據誰最先來?根據誰現在占著?唯一合理的是只承認一個普遍的個人權利框架,此外概不承認任何民族/人群的排他性集體權利,但尊重地方自治。只有市鎮/地方自治,才是與普遍的個人權利框架是互相兼容的。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石越婕 王慶峰
一塊土地,千年百主,先后往往有不同的人群生活,如何能確立某個民族的排他性權利?根據誰最先來?根據誰現在占著?唯一合理的是只承認一個普遍的個人權利框架,此外概不承認任何民族/人群的排他性集體權利,但尊重地方自治。只有市鎮/地方自治,才是與普遍的個人權利框架是互相兼容的。
根據2012年《愛丁堡協議》,2014年9月18日,是蘇格蘭獨立公投的日子,以決定是否退出聯合王國,結果如何,我們拭目以待。
這些年來不乏通過獨立公投成功獨立的國家 。
例如,根據2005年《全面和平協定》,2011年1月9日,南蘇丹舉行獨立公投,其結果是脫離蘇丹,成立新的國家。
2006年5月21日,黑山舉行獨立公投,55.5%的投票者支持黑山脫離塞爾維亞與黑山聯邦,成為獨立國家。
2014年3月16日,烏克蘭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及其南部港口塞瓦斯托波爾市舉行獨立公投,“96.77%的投票者”支持脫離烏克蘭,加入俄羅斯。不過,3月27日,聯大“有關烏克蘭領土完整問題的決議草案”以100票贊成、11票反對與58票棄權獲得通過。以“未經烏克蘭核準”為由,認定上述公投結果無效。美國與歐盟國家投了贊成票,中國棄權。
問題來了:獨立公投的結果,憑什么在一些情形下被接受,在另一些情形下不被接受?接受是否僅僅取決于公投相關程序的合法性(母國的事前同意與投票過程合規等)?獨立公投及其背后的理念民族自決權,其實體理據是否無可辯駁,其政治正確是否不容質疑?
民族自決權與20世紀
在國際政治學界,列寧與威爾遜被并列為民族自決權的主要倡導者。這兩位在20世紀初先后闡釋了各自對民族自決權的理解。他們都不是書齋里的學者,均是20世紀有世界影響力的職業政治家。他們的理解不僅僅具有理念上的意義,更有政策綱領與行動上的意義。在討論民族自決權時,他們是繞不過的,比探討誰首先提出民族自決權更重要。
先看列寧。列寧把階級斗爭的觀點延伸到了民族問題上:壓迫階級/被壓迫階級→壓迫民族/被壓迫民族,民族自決權的首要問題是被壓迫民族的自決權。1913年4月,列寧說:俄國社會民主黨完全承認每個民族有自決權,都有決定自己的命運,甚至可以同俄國分離的權利。1913年6月,他在《民族問題提綱》中說:我們綱領中關于民族自決的那一條,除了從政治自決,即從分離和成立獨立國家的權利這個意義上來解釋以外,我們決不能作別的解釋。
1914年,列寧在《論民族自決權》中說:(1)從歷史-經濟的觀點看來,馬克思主義者的綱領中所談的“民族自決”,除政治自決,即國家獨立、建立民族國家以外,不可能有什么別的意義。(2)承認各民族平等,承認各民族都有成立民族國家的平等權利。(3)承認一切民族都有分離權;從消除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權和任何特殊地位著眼,來評價每一個關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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