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教授陳瑞華談死刑復核改革:“律師的辯護是對法官最大的幫助”
決定人生死的案子,如果完全寄托于法官個人的職業倫理和職業操守,恐怕會有隱患。需要確立一種全面參與的原則:法官發揮積極作用,同時讓控辯雙方發揮提出異議的作用。
責任編輯:蘇永通 實習生 邵克
2014年7月11日,遼寧本溪,因故意殺人被判處死刑的艾弘(化名)在臨刑前與家屬見面。一封長達8頁的遺書寫滿了她想對親人說的話。
決定人生死的案子,如果完全寄托于法官個人的職業倫理和職業操守,恐怕會有隱患。需要確立一種全面參與的原則:法官發揮積極作用,同時讓控辯雙方發揮提出異議的作用。
南方周末:現在的死刑復核程序有什么特點,它的性質是什么?
陳瑞華:首先,它是一種行政化的主動報核程序。沒有當事人上訴,沒有檢察機關的抗訴,由下級法院依職權報給最高法院。這讓我們聯想到了從隋唐到明清以來長期存在的,下級司法機關把一個案件報給中央司法機關進行復核、復奏的制度。中國古代有秋審,有朝審,這些都是中央司法機關甚至皇帝對死刑案件擁有終審權的一個傳統,體現了中國自古以來就有的慎刑理念。
第二,在運作方式上,它不是一個獨立的審級,也沒有遵循法庭審判的基本要求。不開庭,控辯雙方沒有機會在法庭上進行舉證、質證、辯論,沒辦法以親歷的方式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這種死刑復核活動,嚴格來說并不是審判。法官們的主要工作方式,就是閱卷、調查、提訊。還有一個獨一無二的特征,律師參與很少,無法向合議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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