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征求意見稿出爐“是救護車,不是不死仙丹”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從隱性保險變為顯性保險,納稅人掏錢的國家信用退出,代之以銀行的責任自負、行業自保。
責任編輯:舒眉 助理編輯 溫翠玲 實習生 丁子荃
2014年11月30日下午,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掛出了《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經過20年準備,存款保險制度正式破題。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從隱性保險變為顯性保險,納稅人掏錢的國家信用退出,代之以銀行的責任自負、行業自保。
等了21年,存款保險制度這一紙文件終于落地了。
2014年11月27日上午,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胡曉煉在《財經》年會發言的最后一部分,分享了央行下一步的四項措施,最后一項即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話音未落,當天下午央行內部就傳出了消息:央行召開系統內的全國存款保險制度工作電話會議,各省級分行領導到京參會。
四天后的11月30日下午5時,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終于掛出了《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下文稱意見稿)。自1993年《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來,這一制度的推出延宕了21年。
存款保險,是指存款銀行繳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銀行經營出現問題時,依法用存款保險基金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這一制度的實質是用銀行業自保代替從前由納稅人出資的國家兜底,意在保護存款人,而非拯救銀行。截至2012年,全球已有111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實際上,早在1829年,美國紐約州內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時候,參照的理念來自于一位姓洪的中國廣東商人。
當時的廣州行會實行中國古老的互保制度:行業內所有商人互相作保,設立共同基金,當一人出現信用問題時,集體基金賠付。清代嘉慶年間的錢莊就已經開始實行“五家聯保”制度,并寫入《大清律例》。
這項近代中國防范金融風險的實踐走出國門,又在一百多年后,從西方繞了回來。
征求意見稿說了什么
這份意見稿最引人關注之處,是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
它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的所有賬戶,本息加起來在50萬以內的,若銀行破產,全額償付。超出部分從銀行清算的財產中補償。值得注意的是,理財產品不算作存款。
此次預定的償付限額,遠遠超過了“國際標準”。在央行關于意見稿的說明中指出:從國際上看,償付限額一般是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倍,例如美國為5.3倍、英國為3倍、韓國為2倍、印度為1.3倍。
考慮到中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儲蓄很大程度上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2013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于國際一般水平。
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除了有限保險和保險金額的說明外,意見稿也圈定了參與機構范圍:凡是中國境內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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