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一摸河對岸(5)
中國正在轉軌,非公有制企業越來越多,資本的作用也越來越大。在這種情勢下,要使工會真正替工人說話辦事,須重新界定工會的地位與作用。
確立工會地位,要堅持三方機制。不少國家最大組織有三個,即政府、工會和雇主聯合會。中國雖然有紅頭文件涉及這三大組織的關系,但至今沒有真正形成政府、工會、企業聯合會的三方機制,工會沒有成為平衡資本的杠桿。要勞資和諧,必須強化工會地位。
七重改造: 讓工會真正為工人代言
水中國工會組織有七大問題待整頓,究竟如何整頓呢?
調整工作思路
中國正在轉軌,非公有制企業越來越多,資本的作用也越來越大。在這種情勢下,要使工會真正替工人說話辦事,須重新界定工會的地位與作用。
確立工會地位,要堅持三方機制。不少國家最大組織有三個,即政府、工會和雇主聯合會。中國雖然有紅頭文件涉及這三大組織的關系,但至今沒有真正形成政府、工會、企業聯合會的三方機制,工會沒有成為平衡資本的杠桿。要勞資和諧,必須強化工會地位。
工會要敢于代言工人利益
強化工會地位,就要正確界定工會與執政黨、政府、企業行政三者的關系。
長期以來,“必須在黨領導下”是工會工作人員的口頭禪。當然,黨和工會都是工人階級的組織,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進部分,而工會包括工人階級先進、中間、后進三部分。黨和工會的關系是先鋒隊和本隊的關系,沒有本隊何來先鋒隊?先鋒隊須依靠本隊,工會不單是黨的工作部。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工人階級為領導。建國初,在簽訂共同綱領時,中華全國總工會是簽字者之一,是政府締造者之一。
工會要執行國家機關的某些職能,如工會會同政府勞動部門設立公共職業介紹所,工會給會員開出的就業介紹,各級工會和勞動部門要接洽并著力解決。政府制定各項法規、制度要主動聽取工會意見,涉及工人階級利益的政府機構主要領導,應由工會組織派出,如建國初勞動部長就是由時任全總第一副主席李立三兼任的。允許工會領導兼任政府機構領導,但不應允許政府領導兼任工會的領導或分管工會。
轉軌過程中,民企和外企越來越多,勞資關系既有合作支持的一面,也有對立斗爭的一面。如果工會一味合作支持,工人一定不需要。很多企業有工會,但對企業勞動用工制度、工資制度和人格保證沒有抗爭。比如,勞動法規定企業延長工作時間要經過工會和勞動者兩層同意,一般每日不能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在保障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很多公司和勞動者單方簽訂自愿加班合同違反加班法定程序,是違法行為。工會之所以不敢抗爭,是因為遠不能獨立行使功能。
落實與資本的抗爭權
工會自主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組建工會,二是工會組織的系統性,三是工會會員的限定條件,如政務類公務員和企業資方及其代理者應排斥在外。
當前,不少民企和外企采取拖延等手段阻止組建工會。上級工會應當會同當地工商登記部門、負責企業年審的勞動部門從源頭上遏制。
堅持工會干部的自主性最重要。目前,各級工會干部大多是黨或政府、企業行政派來的。這些人很有優點,但最大弱點是群眾觀點淡薄,不懂工會工作,以黨政工作模式領導工會工作,搞官僚主義,很難得到工人擁護。必須改變工會干部的來源。
工會干部職位職級的高低,是工會組織獨立性的重要方面,各級工會主席須專職,并保障其職位職級。
工會往往依附于其他部門和組織,缺少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下發或上報文件的附署上。即使地方工會提出與地方政府聯席會議的議題,也往往事先經過對方點頭。工會如通過文件提出主張,應當工會主署或請黨政部門轉發。工會主張的實現也應以工會為主,有關部門配合。
此外,工會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雖然授予工會組織不少權力,但工會干部用不上。
原因有二: 一是“我維護職工,誰維護我?”工會章程沒有保護工會干部的具體規定,工會干部利益受到侵害得不到保護。最明顯的例子是: 工會法第48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全國人大法工委對該條執行范圍和具體內容均做出明晰解釋??上?,并未很好執行,工會自身也不力爭,使縣級以上各級工會部分(工會院校、報紙雜志等實體)在職工會干部心涼了半截。
二是沒有過硬維護手段。全總應當做出榜樣,向人社部、財政部提出: 必須嚴格執行工會法第48條的規定。工會應當爭取擁有支付令,使企業不敢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資和工會經費。
工會還應與勞動部門聯合勞動監察,工會組織可以代理勞動者向法院提起訴訟。最主要的,中國工會應當落實停工權。有人談虎色變,其實工會落實停工權對企業和社會的和諧有利無害,能起到預警作用。
工會干部: 委派為輔,選舉為主
工會組織不能“線長面廣空排場”。在工人稠密地區,可以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在工人稀少地區可以建立基層工會聯合委員會,在鄉和村、街道和社區,視企業和職工多少,可設工會派出機構或人員,諸如工會辦事處、工會聯絡處、工會組織員、工會聯絡員、工會巡視員,但人員必須專職,受上級工會管理。
現有的全總和地方工會組織機構,還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結構,必須根據實際,撤并、增設一些機構,要分別建立國企(包括股份制企業)工會、民企工會、外企工會。這些企業內外環境不同,職工與企業的要求和矛盾不同,解決問題的方法和程序也不同,要由不同工會機構去辦理。
實行工會干部委派制。特殊經濟地區,如經濟技術開發區、開放區等工會主要領導可由上級工會委派,保證其待遇。
實行選舉制。除外企和民企工會主要領導由上級工會委派外,其余企業工會專職干部由會員投票選舉,其工資待遇從會員交納的會費中解決,不脫產的工會干部視具體情況補貼,對工會積極分子定期獎勵表彰。
工會會員重新登記,重新明確工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在權利享受和工會舉辦活動參與上,要有會員與非會員的區別。
制訂切實可行的工會關系轉移接續的辦法,實行企業、地區乃至全國之間工會關系的聯動。
工會會員會費由本人向工會組織交納;企業行政直接向同級工會撥交工會經費的制度必須堅持,稅務代征制一定要廢止。
縮短戰線
過去工會線長面廣空排場,耗費資源,成效甚微。
工會就是工會,不是黨不是政,也不是企業,工會應站在工人利益的立場,工會工作者說話、辦事、看問題、處理問題都應由此出發。工會工作者立場和態度不能和政府人員、企業行政人員混同。
工會的獨特任務就是維護工人的經濟利益和民主權利。如果企業不顧工人利益,不接受工會意見,而企業規定又確實侵害工人利益非修改不可者,工會就應向企業抗議,向上級申訴,以至向法院控告。全總和地方工會要有3個機制: 傷害職工快速反應機制、會員職工救助機制、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工會的作用就是監督、調節。監督平臺就是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現在大多只是行政干部的講臺)。在企業和工人利益發生矛盾時,工會應出面調解,以達成和解。
三分之二的人員應去基層調研
堅持密切聯系工人,要使工人感到工會確實是自己信得過、替工人說話辦事的組織,不會拿工人會費替少數人謀利益。工會要反對形形色色的官僚主義,本身必須是民主模范。
調查研究是工會工作者看家本領,不能因信息傳遞現代化而取消到基層調研活動。各級工會尤其是上級工會,每年都要有2/3時間、2/3人員到基層廠礦企業調研,地方和產業工會每年至少要提供1至2份有重要決策價值的調查報告,全總更要做出榜樣。
調整工會經費使用方向
每一分錢都是工人勞動的血汗。工會領導深入基層,無論視察、調查、慰問,都一律輕車簡從。各級工會要管好用好工會經費,調整經費使用方向,要嚴禁建造高檔樓房賓館,杜絕工會干部動不動出國考察、參觀旅游、宴請吃喝。
全總應當利用從財政部要回的“文革”十年間被凍結的工會經費及利息,以解決工會退休人員待遇差等問題。
應設立失業會員救助中心,該中心為地方工會的常設機構,任務是幫助失業的流動會員尋找工作,解決他們短期失業期間的食宿問題。
地方工會要下力氣辦好工會院校,投入財力,為教職工創造便利。工會可定期進行部門間、產業間和地區間的交流。工會干部要有政治學、經濟學、法學等學科的知識,還要掌握工會業務知識、社會調查和計算機技術,善于交流談判,能和各方面人士打交道,成為多面手。
(作者為安徽省總工會干部學校前副校長,原載于《南方周末》201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