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春申請國家賠償敲詐勒索案

基本案情:1996年,因鄰里糾紛,吉林省磐石市石嘴鎮永寧村村民景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法院改判其無罪。法院曾于2001年以錯捕名義向其支付國家賠償金3000元,并補償8萬元。景春之后繼續以錯判名義索賠106萬元。7年來,先后被三級法院駁回,仍堅持申訴,不斷上訪。2011年開始,景春先后5次從地方鎮政府拿到了2.7萬元“息訪費”。2014年4月11日,景春被以涉嫌敲詐勒索鎮政府提起公訴。7月10日磐石市法院一審判決景春構成敲詐勒索罪,處有期徒刑十年,認定其106萬元國家賠償申請為敲詐未遂,2.7萬元“息訪費”為敲詐既遂。11月26日,吉林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推薦理由:政府成為敲詐勒索的受害者,本案不是第一例。如何區分維權過度與敲詐勒索的界限,相關司法解釋仍然缺乏明確規定。輕易對公民入罪,可能導致公民權利的淪喪。

網絡編輯: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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