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修訂草案:10周歲以下孩子不得做代言人

根據二審稿,明確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隨著《爸爸去哪兒》等親子綜藝節目走紅后,五位明星萌娃身價暴漲,不少明星父母帶著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現在各種廣告中。

2014年10月26日,林志穎和 Kimi 參加某品牌的代言活動。 (東方ic/圖)

12月22日,據新華網消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次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為做廣告劃出五大“禁區”。

第一,醫藥醫療廣告不能宣稱“療效”。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它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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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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