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言】不動產登記,給窮人賦權
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統一”就應該體現在把農民的地權也包括在內。不動產登記最好的一面就是對產權無遠弗屆的平等保護。這項權利基礎設施,通向更大范圍的交易,通向更普惠的金融市場。
責任編輯:陳愷辰 蔡軍劍 實習生 楊昊 吳越安
日前,遷延日久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公布,并將從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官方表述是:“通過立法規范登記行為、明確登記程序、界定查詢權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記職責,實現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臺四統一。”
2007年物權法第10條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最終管轄不動產登記的,不是民意機構通過的法律,而是行政機構出臺的行政法規,并且還是“暫行”的。從程序看,這是不小的缺憾。
從實體看,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對于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業、方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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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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