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一摸河對岸(20)
華新民2009年12月24日,針對即將被廢除的拆遷條例,《南方周末》發表了各方觀點,其中有一篇對開發商任志強的采訪,以其核心言論“被拆遷者憑什么將國家地租變為己有”為題。在此文中,通過“地租”這個詞匯,在城市祖宅的地權問題上,任志強撒了一個彌天大謊,此說同時關系到城市商品房和房改房的地權。必須加以澄清和反駁。
城市祖宅的地權是私人的
2009年12月24日,針對即將被廢除的拆遷條例,《南方周末》發表了各方觀點,其中有一篇對開發商任志強的采訪,以其核心言論“被拆遷者憑什么將國家地租變為己有”為題。在此文中,通過“地租”這個詞匯,在城市祖宅的地權問題上,任志強撒了一個彌天大謊,此說同時關系到城市商品房和房改房的地權。必須加以澄清和反駁。
是地稅,而非地租
任志強所指的“被拆遷者”,首先是指祖宅的主人。事實上,這些房主人并非客居在自己的宅院里,這些城市祖宅的土地,都是祖上花錢買來的。有的是在清代和民國時期所買,有的是在新政權成立后的1949年至1966年之間所買。
這些私人所有的土地均在管理部門做過登記,有的城市還做過產權登記的公告。比如北京,我就在1949年8月至1952年7月的《人民日報》和《北京新民報日刊》上看到了數百份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產權公告,涉及數萬項登記,有產權人的姓名,有宅院坐落的具體地址。登記后,各個城市政府還向每一位業主頒發了新中國的房地產所有證,房屋和土地都仍是私人所有。同時政府也制定了交納地稅的規定,除在“文革”非常時期外,私宅業主一直都在向國家交地稅。地稅的性質,在1982年憲法修改之后,根據相關部門的解釋,從所有權的地稅變成了自然享有的使用權(土地產權)的地稅。“文革”后,1978年恢復交地稅,到1986年底,政府又發文表示不再繼續向私房主收地稅,這是政府自己放棄征稅,對此,各土地(宗地)權利人沒有任何過錯,不欠政府一分錢。
可是任志強在采訪中講的并不是地稅,而是“地租”。實際上,并不存在什么“地租”,不單土地源于繼承的祖宅業主如此,1990年代以來地權來自“國家出讓”的商品房也是如此。商品房業主并不是房客,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含在買房的價格中)不是地租,其獲得的是名為“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產權。把“土地出讓金”等同于“地租”,是在偷換概念。任志強經常買賣、抵押土地,應該比誰都清楚中國這種特殊的“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性質。祖宅業主根本不存在交納“土地出讓金”之理,其土地使用權并非來自1988年以后出現的國家“土地出讓”,而是來自私人所有權自然享有,這種土地性質在1990年的國土法規字第13號文和1995年國土局頒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里都有規定。即使祖宅轉讓給他人,新業主也同樣不用交土地出讓金,1994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釋義”里有全國人大對此的討論決議。
城市祖宅業主過去一直交納且今后應繼續交納的不是“土地出讓金”,而是地稅。祖宅業主的房屋和土地都是自己的,不是任志強所說的“舊地的使用者”,更談不上“白用”;祖宅業主長期交地稅,一直為國家建設作出貢獻,絕不是任志強說的“占國家的便宜”。任的這些說法,有顛倒黑白之嫌。
再說何為“有”,何為“用”。這兩個字有很深的學問。1982年12月出臺的憲法,表面上追認了“文革”當中提出的“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但由于憲法本身肩負的正義使命和道義責任,憲法不是家法,這個“所有”絕不是財產權意義上的“所有”,更不可能構成對已存在的私人土地財產的變更(注: 八二憲法的這種表述已經被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所修正,但現在需要字意更清楚的修正)。若“我有”,國家就沒有,我“用”的又當然是我自己擁有土地財產權的土地。這里所說的“已經存在的私人土地財產”,不單是指“八二憲法”之前形成的無期限私人土地財產,也包括近二十年來陸續形成的私人土地財產,后者的住宅部分曾經被土地管理法規定了一個七十年的期限,但2007年出臺的“物權法”(第149條)又規定其可以自動續期,即無限期享有。
今天的祖宅主人的長輩,很多都是昨天的社會精英。正是他們付出的心血和勞動,他們在方方面面的奠基,才有了今人包括任志強本人所享受的現代生活。
商品房、房改房與“地租”毫無瓜葛
我們買商品房時,應該獲得兩個權利證書: 一為房屋所有權證,一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后者并非為證明我們僅有使用相關土地的權利(這不需要證明),而是為證明我們擁有買到手的土地產權(樓房單元為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即土地產權。國土資源部已經多次發文表示要保護廣大土地產權人的權益)。我們買房時,交的不是租金,而是用這錢買下了土地產權,否則買者的身份就是房客和“地客”了。換句話說,國家為公共利益征收不動產時,我們若是“地客”,國家自然可以隨時無償停止執行契約(即強制性地收回土地使用權),哪怕新買的房子還油漆未干。但若我們的身份是“地主”時,國家則必須要收購我們的土地財產才行。同時,也正因如此,各地的發改委和規劃委在做出任何立項和規劃決策前,必須要依照行政許可法征求我們的意見。
任志強的“地租”說,使廣大業主本來清楚的身份變得不明不白。“房改房”下面的土地,也是地產商決心要圈下來的。這些土地,雖然最初是國家劃撥給單位使用的,可在其上建設了分配給員工的住宅后,它的土地性質就改變了。這些住宅是當年的實物形態工資,作為極低貨幣工資的補充,它是員工的勞動所得,從第一天起就是員工的私人財產(長期被稱為“福利”是巨大的誤區),之后,通過“房改”中交上來的購買金,又進一步扶正了其私人房產的性質,下一步,只待補交土地出讓金,就能扶正相關業主的土地產權人的身份。近年,部分“房改房”在補交土地出讓金后許可上市,便是完成了這一被政府部門不作為而延誤的過程。任志強以這些“房改房”的業主沒有為土地的增值收益“付出任何成本”為由,拒絕以今天的市場價格賠償他們,卻忘了國家的建設不是僅僅這最近二十年成就的,沒有前期的積累,沒有“供給制”中這些常年領取低薪的業主在那么多年中的辛勤工作,哪里來的今天?他們付出的“成本”豈是金錢能計算的?
城市祖宅的業主,雖然付出了和同事們同樣的勞動,卻從來沒有獲得過上述這種實物形態的酬勞,各單位都是以他們已經擁有了自己的私宅為由拒絕支付。這且暫不說了,在這篇采訪中,任志強居然認為所有的拆遷都是公共利益,已荒誕到不值一駁。
不能再用這樣的言論誤導民眾。
(原載于《南方周末》201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