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一摸河對岸(29)
回顧2009年的群體事件,我們仿佛看到新的特征與動向。如今的群體事件基本上沒有被制度化,且組織化程度又低,諸如情感、謠言、“細節”,以及一些偶然因素等往往發揮著關鍵作用。群體事件亦表現為: 有很強的不可預期性、行為無規則,且具破壞性。
盡快開啟越來越逼近的制度出口
——2009年群體事件全解析
群體事件仍處于初始階段
回溯觀察2009年群體事件,有這樣的基本判斷:
其一,從總體上看,2009年群體事件仍處在廣義社會運動的初始階段: 弱勢群體仍是行動主體;事件肇始于外源性因素,即是由于他人損害了行動者的利益而引發;這些事件仍是地方性的、地區性的或行業性的抗議行動,且往往呈零散、偶發狀態;每個群體事件都有它具體、特殊的經濟民生利益訴求,雖以非規范的體制外行為表達出來,但并不謀求體制內權力的再分配;事件反映的是利益群體之間的利益之爭,而不是與執政黨的權力之爭;群體事件的組織化程度仍較低;非組織化的情緒、傳言、謠言和其他偶然因素仍在群體事件中起很大作用;事件一般持續時間較短。因此,盡管2009年這種局部性沖突此起彼伏,但社會大局依然穩定。
其二,群體事件與地方經濟增長模式的相關性愈益明顯,經濟結構失衡對社會穩定的影響顯性化。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高度倚賴的經濟領域成為群體事件高發領域: 如,企業改制及勞動爭議糾紛;房屋拆遷;農村征地;環境污染;涉眾型犯罪和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民辦代課教師待遇問題等。
其三,2009年社會張力明顯增大,且表面化。在中央政府不斷加大公共安全投入,加強社會控制的背景下,群體事件仍頻繁發生,數量較2008年有增多趨勢,且參與人數、規模和對抗形式等均有程度不一的提升;還出現了短暫的、地區性的社會騷亂和波及全國網絡輿情的社會事件。前者如,湖北石首“6·17”事件;后者如,云南晉寧“躲貓貓”事件、湖北巴東鄧玉嬌案、上海“釣魚執法”等。這些大大小小的“壞故事”警示我們: 底層社會潛隱的結構性壓力和對立、排斥力量正在增大,且容易被激活、表面化;留給社會治理可供選擇的時間、空間已變得逼仄,難度越來越大。
群體事件的五個新動向
自2008年下半年全球金融危機發生后,中國經濟就面臨著非常復雜的局面。伴隨著國內經濟社會發展的波動、變化,群體性事件也出現了一些新動向。
其一,由網絡輿論引發的社會事件和現實社會生活中的群體事件此起彼伏,且已顯露出交織、合流的跡象。2009年開春以后,既發生了十余起在全國范圍內造成較大或重大影響的群體事件,也發生了十余起在網絡上鬧得沸沸揚揚的社會輿論事件。網絡輿論事件與群體性事件此起彼伏的態勢在社會輿論上形成了共振,這增加了社會張力,并使底層社會對立的氣氛陡增。一方面,民眾利用網絡這個“社會減壓閥”釋放不滿和負面情緒,這對舒緩民怨發揮著顯著功效;但另一方面,網絡輿論事件往往是由“小地方出事,大地方公共話題”衍化而成,它往往會激活、激化民眾潛隱的憤懣情緒,將其公開化,且無限放大。而現實群體事件中的集體行動則又在網絡輿論事件的烘托下將民眾中的集體憤怒街面化,造成現實的社會影響。
其二,暴烈程度顯著上升,暴力化傾向越來越明顯。這是2009年群體事件最鮮明的特點。繼2008年甕安事件后,群體事件沖突的激烈化程度就呈上升的態勢。從這些形式各異的暴力沖突事件中可以看出: 民眾表達訴求渠道狹窄;民眾中積怨甚多;基層政府“不作為”;缺乏化解社會矛盾機制等。沖突中對立雙方大都曾經歷過規范和非規范的無數次博弈互動,雙方的精力、金錢和耐心似乎都已經浪費耗損殆盡,因而“動粗”的閥值大大降低。這是令人深感憂慮的。
其三,民眾對公力救助存疑,信崇自身的自力救助。石首事件中,警察越是說廚師是自殺,老百姓越是不相信,一個搶尸,一個護尸,尸體簡直成了一個道具,僵持數日最后釀成大規模的群體事件。6月17日,東明“甲狀腺瘤”事件和7月17日“杞人大逃亡”事件造成的民眾恐慌和社會混亂,其根源也在于對當地政府的不信任。
農民工張海超“開胸驗肺”,孫中界“斷指證清白”就是一種無奈的“自殘式暴力”,用自己的挫折、屈辱、沮喪、痛苦混合組裝成“悲情原子彈”,似唯此,才能將對方置于“不義”,才能達到自救。
其四,勞資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高發。7月的通鋼事件、8月的林鋼事件,將由集體勞動爭議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推向高潮。2009年多起由勞資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表明,雖然,目前產業工人對資本及其集團的認識還僅處在馬克思所講的“自在”階段,這表現為現在集體勞動爭議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僅是自發的、分散的、偶發的,且局限于提出某些經濟訴求;但是,由于他們具有相同的經濟地位、共同的經歷和體驗,況且不少人由于受教育程度較父輩已有較大的提升,且親眼目睹兄長輩在上世紀90年代遭遇的下崗、失業困苦,他們已經開始感覺到,且能表達清楚產業工人間的利益共同性,以及和資本集團的利益不同性、乃至對立性,因而,已具有“自為”意識的萌芽,顯露出產業工人在現代化大生產中養成的組織化傳統優勢,顯示出了較強的組織紀律性、集體行動能力和動員能力。須引起各級黨政的高度關注。
其五,抗議環境污染,已成為一種有最廣泛公眾支持的集體行動。2009年下半年以來,陸續發生了數起因環境污染或環境保護議題而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如湖南瀏陽鎘污染事件,陜西鳳翔血鉛事件,福建泉州暴力抗污事件,江蘇吳江平望事件,廣州番禺市民“散步”等。這類群體性事件往往局限在某個地理空間之內,其訴求的目標獲得該社區內絕大多數人口“壓倒性”優勢的廣泛支持被稱為“共意性運動”(consensusmovements)。由于訴求目標事關千家萬戶生活質量、身體健康,與政治無涉,且與黨派無關,因而這類事件每每事起遭遇的障礙和阻力較少,它以“具有實現快速動員的能力”為世人注目。
應對在進步,但還有嚴重挑戰
甕安事件給世人傳達的訊息是: 凡“事”發生,領導要勇于擔當,要在第一時間趕至第一現場去化解矛盾。若躲避,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小心被問責;而民眾,則應“有話,好好說”,“有理,好好講”。平和、理性表達訴求是允許的,但不能發生暴力;凡在事件中打砸搶燒者,事后都會受到法律懲處。2009年各地應對群體事件,盡管水平參差不齊,但共同特點是: 更加靈活務實,且構建起一套尚能應對現階段群體事件的管治框架。2009年2月8日,德江縣發生舞龍事件,之所以能在5個小時內平息,恢復秩序,主要得益于甕安事件后省委、省政法委舉辦的基層干部培訓班,基層干部對甕安的失誤有了透徹認識,學得了應對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知識。德江縣領導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贏得了時間和主動權;主動與行動者展開談判,兌現承諾,消解現場民眾情緒;大批基層干部趕到現場直面民眾,組成第一道“人墻”,勸慰、疏散群眾;而公安干警在干部的身后組成第二道“人墻”,防止出現打砸搶燒過激行為。“8·26”云南陸良事件發生后,當地政府一改過去做法,不亂貼“刁民”、“惡勢力”、“不明真相”、“別有用心”、“一小撮”等標簽,不追查“聚眾鬧事”的原因和責任,不深挖“幕后指使者”,而是多渠道征詢訴求,注重解決民眾的具體困難,提出了非常明確的“以群眾訴求為中心”的處置群體事件新機制。民眾提出七個訴求,有六個獲得圓滿答復,一個因不甚合理而被勸阻。
通鋼事件后不到一個月,河南發生了“8·11”林鋼事件。林鋼工人“向通鋼工人學習”,且“軟禁”一官員。河南省委及省、市政府汲取通鋼事件教訓,應對措施隨即提速,有關負責人深入企業,采用靈活務實的策略,經過四天三夜協商與工人達成一致,承諾改制暫緩;工人隨即也釋放了被“軟禁”官員。
面對市民反對垃圾焚燒電廠的集體行動,番禺區政府由開初的被動、抵觸,轉換為坦誠面對,理性地與市民展開互動。區負責人兩次與市民交流、座談,表示“世界上沒有什么事情是不可以商量的”、“不排除全民投票”,找出“大多數人支持”的垃圾處理方式。當地居民為政府的誠懇態度,感到“驚喜”。這就是番禺官民博弈中的良性互動。
當然,2009年一些地方應對失當的案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如“敵對思維”。盡管群體事件中民眾的訴求僅局限于經濟、民生利益,它不涉及“權力的再分配”,它不是一種“政治現象”;學者也透過社會輿論一再呼吁對其“不要過度政治化解讀”,不要將群體事件與疆獨、藏獨和“街頭政治”等同起來,但一些基層干部仍習慣于把民眾的這種“不服從”或抗議,視為反政府的“敵我矛盾”。這仍是過去那種“好人不鬧事,鬧事無好人”的思想作祟。因此,一旦有“事”,他們首先想到的就是動用警察,甚至武警。
又如“封鎖消息”。一些基層官員除了恐懼傳統媒體及其記者外,還視網絡為“洪水猛獸”,一旦發生群體事件,“封、堵”似乎就是第一選擇,因而,事發地斷電、斷網、屏蔽手機訊號、封鎖消息的事時有發生;政府官員或失語,或妄語,或封堵IP、刪帖,甚至動用警力抓捕發帖人,等等。
再如“工作方法簡單”。既沒學會審時度勢,拿捏尺寸,當斷則斷,也沒學會“上順公法,下順人情”,學會變通;尚不明白,一味壓制或一味退讓都不是辦法,也不知道在“壓制”和“退讓”之間尚還存在著一大塊灰色地帶能夠為執政者所用,執政者能夠借此化解社會抗議帶來的沖擊;再如“錯誤歸因”。遇“事”不能冷靜地反思自責,從源頭上找原因,從自身執政能力上找原因,僅憑主觀猜想就對事件做出歸因、判斷。如: 2009年6月某縣級市發生的群體事件,市委書記在干部會上公開講,“這是我們領導班子中有人企圖借此事整我,想把我搞下臺,他好取而代之”。領導層對事件如此錯誤判斷,當然會意氣用事,昏招連連,以致最后弄得事情幾乎不可收拾。
“整合”策略優于“排他”策略
世界各國對付社會抗議挑戰和挑戰者,不外乎采用兩種主導策略: 或“排他”,或“整合”。采用“排他”策略的,以“對立、極化、壓制”為取向。簡單說,就是鎮壓;而采用“整合”策略的,以“包容、合作、同化”為取向。簡單說,就是尊重民意,吸納訴求。孰舍,孰???與國家的長期傳統有關;社會抗議也因不同的主導策略而呈現不同的抗議形式。國際社會運動比較研究的成果提示我們,在傾向“整合、包容”策略的國家里,集體行動的抗議形式一般來說比較中規中矩。相反,一項針對19世紀歐洲國家政治壓制行動的比較研究指出,“有些國家在面對要求現代化的呼聲以及新興勞工階級的不滿時,慣常以高壓、殘暴、頑固的手段對付之,結果,他們也培養出同樣嚴厲、殘忍、頑強的反對勢力。”事實上,“壓制只會激發勞工階級往激進主義的方向發展;而寬松的政治氣氛,以及允許自由集體協商的結構,則有助于改革主義的形成。”在“文革”及其以前相當長的歷史時期,“以階級斗爭為綱”統領中國社會經濟發展,實質上奉行的就是“排他”策略,強調階級間的對立、矛盾和斗爭,強調社會群體間的異質性,強調“黨同伐異”。由于社會結構高度封閉、剛性,社會成員訴求自由表達缺乏機會;不允許“不服從”存在,倘若偶有出現,也會招致壓制;更不允許“抗議”存在,倘有出現,也會對抗議做出過度反應;強調“你死我活”的“階級斗爭”,通過一次次的“政治運動”,人為地將社會成員中的“不服從者”剔除出來,置于對立的兩極。造成整個社會萬馬齊喑,經濟社會發展緩慢,險陷“經濟崩潰的邊緣”。
改革開放以后,主導策略幾經曲折,發生了不少變化,尤其是新世紀后,提出了“和諧社會”的理念,這實質上是確立了以“整合”為主導的策略,意欲增加社會結構的開放、包容和彈性,消減社會結構的封閉、對立和剛性;增加社會成員訴求自由表達的機會,增加社會成員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渠道;整合國內各種互相沖突的利益群體,提倡社會成員間求同存異,和諧相處,且構建起通過談判、妥協消除社會成員間紛爭的機制。“和諧社會”以“整合”為主導策略,對社會穩定的功效是顯而易見的。也正如社會學家科塞所講,在“開放的社會里,沖突的目標在于消解對抗者之間的緊張,它可以具有穩定和整合的功能。由于允許對抗的要求直接和立刻表達出來,這樣的社會系統能夠通過消除不滿的原因重新調整他們的社會結構。”“通過對沖突的寬容和制度化,這些社會系統為自己找到了一個重要的穩定機制。”“一個彈性的社會從沖突中受益,因為這種行為通過創新和改進規范保證了它在新條件下繼續存在。這種重新調整規范的機制在一個僵化的社會里幾乎是得不到的: 后者由于壓制沖突,從而也消除了一個有用的警報,因此把災難性崩潰的危險增大到極限。”國家領導人對待群體性事件歷來主張采用“整合”策略,他們的思想為我們現在應對、處置群體性事件提供了強大的思想武器。
創新社會管理體系
2009年發生的石首、通鋼等事件反映了現有社會管理體系的缺陷和疏漏。表面上,是民眾抱怨社會治安差,缺乏安全感,官民、警民關系緊張,以及工人對企業改制漠視工人利益不滿等具體問題,實則反映了民眾對當地政府權威和既有規制并不認可,當地的基層社會權威和秩序并不為民眾內心體認。同時,也暴露了當地法治缺失,官員懈怠失職;政府決策透明性差,公民不能有效參與社會公共政策決策;政府回應民眾訴求延宕、遲滯;既不能有效協調利益群體間的矛盾,也不能妥善處理官民間的矛盾,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欠缺等。必須探索社會管理創新,借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管理體系。
在計劃經濟時代養成的傳統社會管理模式有兩個顯著特點: 其一,社會管理的主體是政府,社會管理的權威也僅是來自政府;其二,社會管理的運行方式是自上而下,由政府運用管理權威,制定、實施政策。這樣的“單打獨斗”的社會管理模式如今依然在不少地方的政府機關發揮著影響,顯露其低效乃至失靈。有必要對固有的社會管理模式予以改進。
用法律法規加強社會服務管理。近年來中西部發生的一些大規模群體性事件中,如2008年的甕安事件、2009年的石首事件,打砸搶燒者多是青少年;2009年7月廣州發生非洲人圍堵派出所事件,都反映出對輟學、無職業青少年、農村留守兒童、流浪乞討青少年以及境外來華人員等特殊人群缺乏有效管理。因此,必須展開針對性強的社會管理服務工作。
追求“善政”目標。2009年某市發生群體性事件,該市某負責人兩天后出現在現場“居高臨下”式的對群眾喊話,此舉不但未能緩和局勢,反而引來樓下噓聲罵聲一片。他的話音未落,磚頭、石塊、啤酒瓶等也隨即就朝他飛起來了。群體事件暴露出一些地方的“差政”,甚至“劣政”,如,官員自身有私心、不廉潔、不作為、亂作為、濫權、辦事不公道,遇事缺乏擔當,說話、辦事不能讓人信服,或輕諾,或出爾反爾,言而無信等。事發地群眾熱切期盼能有清官、好官施行“善政”,為官清廉,為民辦實事。
政府和公民共同管理社會公共事務。這是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亮點。社會管理是全社會的事,不光是政府的責任。管理主體并不局限于政府,還包括公民和公民社會;過去,管理是單向度的,權力權威運行的方向是自上而下,公民缺少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現在,社會管理應該是雙向度的,政府和公民通過上下互動、合作、協商,借此確定目標,達成共識,實現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2007年6月廈門PX事件、2008年11月重慶處理出租車罷運事件的對話—協商—妥協的模式和2009年11月番禺垃圾焚燒廠事件的官民良性互動中,這種新型社會管理模式雛形開始出現,令人欣喜。
高度關注“偶然因素”
如今的群體事件基本上沒有被制度化,且組織化程度又低,諸如情感、謠言、“細節”,以及一些偶然因素等往往發揮著關鍵作用。群體事件亦表現為: 有很強的不可預期性、行為無規則,且具破壞性。
實地考察了近年來發生的一些大規模群體事件,我親身體驗到群體事件過程就是一個情感集體喚醒的過程。它不是簡單的生物生理的情緒沖動和宣泄,而是源自社會心理的,受制于社會結構因素的人員動員和情緒動員。
熟人的人員動員,是在“熟人社會”里,依憑親緣、地緣、業緣等事先存在的、即有人際關系網絡頻密互動,靠親情、交情、友情和“人緣”將同質性強的親屬、鄰里、同鄉、同學、同事、朋友、戰友等,秉持“當事人的事就是我自己的事”的信念,以“命運共同體”這種想象的共同體將人聚集攏來。這樣的動員機理,從前幾年的漢源、廣安、大竹事件,2008年的甕安、孟連事件,2009年的石首、通鋼事件的發生過程中都可看到。
而陌生人的動員則歷經了: 情緒激發、感情連帶和對“不義”的憤怒,這樣一個情緒動員過程。從我們觀察到的經驗事實看,這個情緒動員過程主要與以下因素有關:
在一定的地區空間內,是否存在一個“大比例人群”?
即,在某一個城市、或農村、或社區的總人口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同質性強的人群。這就是“大比例人群”。“大比例人群”,因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生活經歷背景,遭遇相似,處境相同,因而同質性強,容易形成集體認同,形成“命運共同體”。它可以人多勢眾顯示力量,一旦聚集起來就會形成很大的社會壓力。
事發是否有“死人”?“死人”與社會抗議有強烈的相關性。借助死人是社會表達抗議的一種傳統手法,經常被人使用。這為中外歷史早已證明: 死亡總是和社會抗議聯系在一起。停尸抗議、抬尸游行、集體送葬、拒絕下葬,往往都是抗議行為的一部分;借助死人在煽動群眾情緒、爭取同情者、動員集結隊伍等方面發揮著顯而易見的便捷作用。在老百姓看來,它就是爭取、贏得旁觀者和社會輿論同情、支持的利器。
是否有“謠言”出現?
謠言作為一種未經證實、沒有事實根據的傳言,既是一種訊息傳播的過程,也是這種過程的結果。謠言的傳播是以宣泄和表示憂慮與仇視為基礎;謠言以共同關心的話題滿足集體性的心理需要,為即將發生的集體行動提供驗證。謠言可以使群體情緒的緊張度升高,可以使雙方的敵對觀念強化,可以借此動員群眾。
在我們考察過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中,無一沒有謠言,有的甚至有數個之多。這在很大程度上往往與基層政府平時既往的公信力缺失有關,也與事發后基層政府封鎖信息,或信息不公開,或信息公開不及時、透明有關。讓謠言跑在了事實真相的前面,讓謠言先于政府信息主導了社會輿論。因此,我們提倡“速報事實,慎報原因”。
當然,謠言能否發揮動員的作用,關鍵在于能否引起“共鳴”。能否引起共鳴的標準在于: 敘事的逼真性、客觀經驗的可信度和與主觀經驗的相稱性。
是否出現“即興場景”以及情景震撼?
要能夠將陌生的旁觀者吸引到集體行動中,關鍵在于“情緒動員”,最重要的就在于能否出現“即興場景”以及情景震撼,將情緒激化、激活。
2009年石首事件事發第二天(6月18日),公安機關要求家屬在下午5時之前一定要將尸體從酒店移往殯儀館,否則就要采取強制措施。死者父親、哥哥和一干家屬頂著酷暑驕陽當眾跪在酒店門口,長跪不起,請求圍觀群眾支援,幫忙守住尸體。來往行人無不駐足圍觀,無不為之動容,慷慨解囊捐款者有之,情緒激奮者有之,徹夜守護者有之……在這里,即興場景以及造成的情景震撼將群眾的強烈情緒喚醒。
開啟“制度化”進程,促使群體事件轉型
正是群體事件目前這種“不可預測”狀態讓各級政府窮于應對、“防不勝防”。與其這樣亂哄哄地任由“民怨無序釋放”,還不如認真考慮開啟群體事件的“制度化”進程,促使群體事件“轉型”,將“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等要素引入其中,讓其“突發性”、“偶然性”和“自發性”逐漸衰減,讓過去以來一直受到禁止或不準許的行動方式進入“制度化”的軌道。推進“制度化”進程,雖然從表面上看似降低了門檻,有可能讓群體事件變得容易起來;但另一方面,由于“規范”和“制度”的確定,也會大大地約束行動者及其抗議行動,使其不得越軌。
現階段的群體事件絕大多數是“工具取向”,其訴求主要是指向一個具體的經濟、民生利益目標。對這類群體性事件就可以將其“制度化”,因為“利益”是可以討價還價的,如今很多紛爭實際上就是一個“議價”過程。因而,政府就有可能借此平衡各方利益,達成妥協。這也就有可能將其由“無法無天”轉變為“有法可依”,進而轉化為“依法管理、控制”。群體事件的這種“轉型”將有利于社會管理、社會穩定。
當然,開啟“制度化”進程要審慎,要以“漸進、有序、可控”為原則。這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防止“共意性”向“沖突性”轉化
2009年下半年發生的數起因環境污染議題引發的是共意性的群體事件。它有兩個顯著特點: 其一,由于擁有占該地理空間內人口絕大多數的共識、共意,因而往往只需要掌握一點點資源,就可以實現明顯的、較大的動員效果。表現為: 快速動員、成本低、易成功。其二,共意性群體事件和沖突性群體事件可以相互轉化。而且,共意性向沖突性轉化,往往因擁有強大的民意,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挑戰政府的公共政策。前幾年發生的四川漢源事件,最初就是共意性群體事件,因修建瀑布溝水電站涉及移民近十萬人,幾占全縣總人口的三分之一,而在淹沒區,這十萬人就是絕對多數,他們反映土地補償金標準偏低,人心齊,成功地實現了數千人的聚集就有好幾次。遺憾的是,當地政府對事件缺乏準確的認識,初回應遲鈍,后反應過激,以致后來轉化為沖突性群體事件。2009年發生的類似事件都是由于政府拖沓、處置不當,將共意性群體事件拖成了沖突性群體事件。這些教訓都應該吸取。我們對待類似的事件要盡可能地在共意性狀態時就妥當地把它處理好,防止群體事件向沖突性狀態轉化。須知,在今后幾年,和環境議題相關聯的群體事件有可能成為社會沖突的重點。
2007年已有廈門“試水”的喜悅,2009年又有番禺再“試水”的興奮。未來,我們對“理性、平和”充滿了更多的期待。
(原載于《南方周末》20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