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應學會投“棄權”票
11月15日南方周末評論版刊登了幾篇關于選舉的讀者來信,共同反映的問題是對選舉程序的不滿意,對候選人的不了解,候選人對選民權利的不尊重。那么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呢?我建議即將投票的選民們,要學會投“棄權”票。
有人可能以為不參加投票就等于是“棄權”了,實際上這是被動意義上的棄權。更具有實際意義的是主動棄權,即法律解釋的“參加了投票,但投的是棄權票”。對于沒有參加選舉選民的“被動棄權”,是不會被計算在選舉結果內的,其法律效果不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憋@然,如果因對選舉程序不滿意,而讓一半的選民不參加選舉是很難做到的。如果選民全部參加投票,得票不超過選民總數50%的候選人是不可能當選的。選民參加投票的比重越大,對候選人的民意要求越高。選民們對選舉不滿,是可以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得到表達的。而當我們自己都把選舉權當回事的時候,我想就沒有人敢不把它當回事了!
(infzm.com重慶網友:luqiang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