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在“拐”不在“賣”?

山東破獲一起販嬰大案,可怕的是,多數嬰兒是被親生父母自愿買賣的。拐賣兒童,罪惡的根源何在?罪在拐不在“賣”嗎?

2014年11月11日,幾名被解救的嬰兒在云南省開遠市兒童福利院內玩耍。 (新華社記者 藺以光/圖)

山東破獲一起販嬰大案,可怕的是,多數嬰兒是被親生父母自愿買賣的。拐賣兒童,罪惡的根源何在?罪在“拐”不在“賣”嗎?

如果中國可以改善現行的兒童收養官方壟斷制度,讓父母和收養者能自由、合法地對兒童的撫養權轉讓,可能會減少大部分的兒童拐賣案件。

“知道”(nz_zhidao)為你講述拐賣兒童的根源和中國兒童收養制度的問題。

日前,山東警方破獲一起販嬰大案,解救了37名嬰兒。3歲的婷婷被親奶奶和姑姑以4.2萬元賣給人販子,到目前為止,只有她一人找到了自己的親生父母。其他嬰兒大都因為被親生父母自愿買賣,這給找尋其親生父母帶來了難度。

根據警方介紹,人販子租賃廢舊工廠,讓這些孕婦在這個地方生活,一直到生產。該“產房”通過各種渠道和孕婦達成協議,讓孕婦從全國各地前來該處生產,分娩后嬰兒賣給人販子。人販子再出售給買家(收養人),女嬰價格為6萬多元,男嬰為8萬多元。

無獨有偶,1991年,年僅4歲的孫斌在父親賣菜的菜市場內,被人從四川成都拐至江蘇徐州。2015年1月13日,已經28歲的孫斌在公安機關的幫助下,終于與親生父親和從未謀面的妹妹一家團聚。

從小得知自己被收養的孫斌(改名房某)尋親愿望很強烈。2014年10月,孫斌主動要求江蘇省南通市某派出所采集了其DNA。12月9日,成都市公安局接到公安部打拐辦通知,該派出所采集的房某血樣,與被拐兒童孫斌的父母血樣所檢遺傳標記符合遺傳規律。

根據現行刑法第240條,拐賣兒童犯罪的要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或者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就可以判處十年以上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上述兩個案例中,對人販子適用這一罪名沒有問題。為人父母者,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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