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身說法】“禁電”該撤銷了

維護憲法法律權威,還電動自行車以路權。

責任編輯:蔡軍劍 實習生 徐菲

維護憲法法律權威,還電動自行車以路權。

2014年10月,廣州市擬全面封殺電動自行車時,我在報上發文反對;2014年1月,省政協大會全體大會上,我作了《維護憲法法律權威,還電動自行車以路權》即席發言;2009年,我在佛山市社科聯組織了一個專題調研,提出應該讓電動自行車在城市交通中發揮積極作用,不應該“禁電”。我為什么堅定不移地反對“禁電”?

首先是“禁電”不合法,違反憲法法律。

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物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均依照憲法作了相關規定。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令廣東近千萬輛電動自行車成為廢物一堆,損害公民的合法財產權。

立法法第5條和第6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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