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人大審計監督的建議

從當前人大預算監督和審計工作實踐看,預算執行審計及輔助人大預算監督的成效遠遠不夠。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楊昊

現行審計制度的一個最大的弊端,是審計監督缺乏獨立性。

從當前人大預算監督和審計工作實踐看,預算執行審計及輔助人大預算監督的成效遠遠不夠。

應啟動修改現行憲法第九十一、一百零九條程序,以強化人大預算監督和審計監督。

“八二憲法”第九十一條中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這奠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制度的法律基礎。從此,我國的審計事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審計職能和作用的發揮面臨著許多困難,亟須修改現行憲法第九十一條、一百零九條,改革現行審計制度,以強化人大預算監督和審計監督。

審計需要更大的獨立性

審計監督的職能在于對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而獨立性是保障審計職能發揮和監督成效的基石?,F行審計制度的一個最大的弊端,是審計監督缺乏獨立性。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在“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中把審計監督看作“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此,決定就如何“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提出了實施措施,其中的“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卻由于現行法律和體制的制約,難以實施。

就“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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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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