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特別報道·以法治“任性”】征稅權上收,立法權下放立法法小修,有無大變化
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大會審議的最后關頭,因為措辭的修改,“稅收法定原則”這么個專業的詞,突然走紅。
責任編輯:蘇永通 助理編輯 劉文慧
2014年2月27日上午,溫州市平陽縣“熱烈慶祝”《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即將實施。因為溫州沒有立法權,條例是由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制定通過的。
施行近15年的立法法首次部分修訂,“放”與“收”并行:下放地方立法權,激活地方積極性;上收原屬于全國人大的稅收立法權,對部門立法和地方立法均作出了更明確的限定。
這部“管法的法”能否管好法,關鍵在于人大對立法的實際主導權,尤其是備案審查、公民參與等制度應當得到有效落實。此外,司法審查或不可缺。
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大會審議的最后關頭,因為措辭的修改,“稅收法定原則”這么個專業的詞,突然走紅。
201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二審稿是這么表述的,“稅種、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2015年3月8日,全國人大代表們拿到的上會版本變成了,“稅種的開征、停征,和稅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這引發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學者和輿論的爭議,他們呼吁回到原來的表述。
因此略受冷落的是地方立法權條款——這次修法以后,全國284個設區的市都將擁有制定法規的權力,在法律效力上,甚至高過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在很多專家看來,這一條的實際影響可能更大。
“這只是發言人的回應”
3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出來回應:稅種包括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和稅率這些基本要素,如果需要國務院和地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一定會在稅法當中做出明確的授權。
“這只是個發言人的回應,不算數的,必須在立法上回到原來的表述。”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認為,稅收法定必須做到基本要素法定、明確和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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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