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廢除“死刑立即執行”的提法

“死刑立即執行”片面強調快,缺乏必要和充分的救濟時間,存在“誤殺無辜者”的巨大風險。

責任編輯:蘇永通

“死刑立即執行”片面強調快,缺乏必要和充分的救濟時間,存在“誤殺無辜者”的巨大風險。

建議廢除“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的稱謂,將死刑判決區分為“死刑的判決”和“死刑緩期執行的判決”。

刑訴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這一規定存在以下缺陷:

首先,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變更程序存在沖突,不利于糾錯和死刑犯權利的救濟。

按照刑訴法的規定,死刑變更包括,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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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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