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休年齡應延長
老法官閱歷豐,洞悉人情世故,審判技能嫻熟,且淡泊名利,性情沉穩,契合了司法的被動和中立特性,有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與無私。因此,有“老法官是司法審判的寶貴財富”之說。
有鑒于此,許多國家的法官退休年齡為:65歲、70歲、終身制(即死而后已)。法官老年化可以說是法官職業化的主要特征之一。
而根據我國法官法規定,初任法官職務最早也在25歲左右,經過二三十年的審判工作歷練,年輕法官變成了老法官。在人均壽命逐漸延長的社會背景下,50至60歲上下正值法官職業生涯的黃金時期。但我國將法官退休(含退居二線)年齡規定在50至60歲之間,這種規定對國家的司法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也是我國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法官斷層現象加重的重要原因。
法官法規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據審判工作需要特點,由國家另行規定?!狈ü俜C布迄今已十余年,但該條款仍然處于“休眠”狀態,期待“兩會”對法官退休制度完善問題予以關注。
(江西南昌 李智輝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