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力處分私產應有正當司法程序給《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提建議
檢察院代表公訴權,公安機關是警察權,從權力性質看都是行政權,一概授予司法權是不妥的。提出任何查封登記的申請應該有法院的判決、決定在先。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楊昊
檢察院代表公訴權,公安機關是警察權,從權力性質看都是行政權,一概授予司法權是不妥的。提出任何查封登記的申請應該有法院的判決、決定在先。
日前,國土資源部起草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草案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5年4月26日。公眾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將意見發送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等相關部門。此時不提,更待何時?
不過,3月1日,國務院出臺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已正式施行。同一日,第一本不動產權證書頒發給一位徐州市民。照理說,不動產登記的“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同步施行更合適。否則,在“暫行條例”施行但實施細則還沒有施行的階段,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的自由裁量權會很大。這樣的情況是如何造成的?
行政主導模式
先粗略勾勒一下中國不動產登記的規則架構。第一階:全國人大通過的物權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9到22條為一節“不動產登記”,共14條。這么多法條,用以規定不動產登記的基本原則太多了,但拿來當不動產登記法用又太少了。
第二階:《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共6章35條,代行不動產登記法功能仍失之簡略。
第三階:正在征求意見中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制定的部門規章,共8章137條,涵蓋了前兩階的規定而有余,足以代行不動產登記法的功能。
全國人大通過的叫法律,國務院與國家部委通過的分別叫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但這些名義上的區分并不能掩蓋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本質上也是法律的事實。換言之,國務院在獲得了全國人大的授權立法權后,又進一步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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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