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長官意志變“地方性法規”
在一些地方,從“政府規章”變成“地方性法規”,只要黨政主官堅持,除了“走程序”需要一些時間外,近乎“舉手之勞”。這應該不是立法法的初衷。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楊昊
在一些地方,從“政府規章”變成“地方性法規”,只要黨政主官堅持,除了“走程序”需要一些時間外,近乎“舉手之勞”。這應該不是立法法的初衷。
立法法本次修訂的一個主要亮點是“一放一收”。“放”,指的是“放開”地方立法權,允許地級市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收”,指的是“收緊”行政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這是落實四中全會決定、“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一步。
立法應有公開博弈過程
但是,不能認為“地方性法規”天然地就優于行政規章。例如: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是公認的綠色、環保交通工具,科技、產業、政府、民間都在全力推動。國家六個部委早在2006年就聯合下發《關于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的意見》,明確規定:“各地不得以緩解交通擁堵等為由,專門對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采取交通管理限制措施;各地不得出臺專門限制小排量汽車的規定,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護措施。”由于早期小排量車技術性能較差而“禁小”的北京、上海、廣州紛紛解禁。
至今唯一在全國范圍內(很可能也是在全世界范圍內)堅持禁止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的,是一個以“生態”為名片的“全國環保模范城市”。該市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答復,甚至在給省政協的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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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