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的大會也是團結的大會

為民請命、激辯國是也是民意所托。而且,憲法和政協章程也賦予了代表、委員的言論免責權,他們完全可以在“兩會”上“依法吵架”。

    又是一年“兩會”到。照例,今年的全國政協、全國人大仍將是一次勝利的大會。不過,與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兩會”是換屆后的新一屆“兩會”,今年又正值改革開放30年和奧運年,人們有理由期盼,由新面孔組成的代表委員能夠為外界展示一種新的會風,能讓我們的 “兩會”走向新的勝利。
    怎樣達致新的勝利呢?照例,勝利的大會總是與團結的大會連在一起的??墒?,究竟該怎樣理解大會的 “團結”,不能不說仍有歧異。
    詞典上講,“團結”有兩種含義:一是“為了實現共同的理想或完成共同的任務而結合或聯合”,二是“和睦,友好”。具體到“兩會”會風,可以說,前者是高層次的團結,真正的團結;后者則是低層次的團結,狹隘的團結。
    遺憾的是,在人們的傳統印象里,不少代表、委員展示的僅僅是一種 “和睦,友好”的會風。無論是對記者表態還是在分組討論時發言,很多代表、委員激動地說著似曾相識的話;分組會上,一些代表、委員習慣說好聽的話,要么大談特談本省、本行業過去的成就,要么激情暢想未來的藍圖;有的代表、委員把開會當作例行公事,提一些無關痛癢的議案、提案了事,老老實實地做他“會前握握手,會中拍拍手,會后揮揮手”的“三手”代表。
    這樣的代表、委員無疑是極不稱職的。他們有負人民的重托,有損法律職責的尊嚴,甚至也對不起納稅人為此支付的高額會費。而且,他們的做法必然影響到人大政協工作的效率、質量和形象,引起民眾的不滿也就在情理之中。
    兩會上肯定成績,總結經驗是必須的,但為民請命、激辯國是也是民意所托。而且,憲法和政協章程也賦予了代表、委員的言論免責權,他們完全可以在“兩會”上“依法吵架”。
    當然,我們的人大、政協制度設計確有不利于 “吵架”的地方,尚需進一步完善,可是即便如此,也有許多敢于“吵架”的代表、委員涌現出來。比如,今年廣東“兩會”期間,人大代表盧光霖痛批政府的預算管理是 “逼著你亂花錢,不花完,你就是蠢才”;廣州市政協委員趙常青直接批評廣州市長張廣寧宣讀的政府工作報告“壓根沒提春運應急預案這回事”。廣州政協副主席郭錫齡炮轟鐵道部應對雪災不力,直指“鐵道部的人要撤職!”
    “依法吵架”應該成為“兩會”的常態。我們不必學習海外議員大打出手的不雅,但“吵架”卻是代議制度的通例。讓民眾的心能夠伴隨著代表對“民意的闡發”而澎湃,只有這樣,才能最終開成一個勝利的大會,也才最終達致“實現共同的理想或完成共同的任務”這一意義上的大團結。

 

(責任編輯 陳敏 史哲 蔡軍劍  網絡編輯 老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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