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審限折射大問題
審限之劍在頭上懸著,法官或法院必須要想辦法解決審限約束問題,以避免審判紀律處分。由是,撤訴重新立案使審限重生,延緩受案避免審限發生等土政策應運而生,審限被規避了。
責任編輯:戴智勇
審限之劍在頭上懸著,法官或法院必須要想辦法解決審限約束問題,以避免審判紀律處分。由是,撤訴重新立案使審限重生,延緩受案避免審限發生等土政策應運而生,審限被規避了。
朋友初次打官司,立案后打電話問我,“這事多久能解決?”我說,“看情況吧,案子有審限,別急。”朋友說,“你和立案法官說的一樣。但我這事不復雜,不能快點嗎?非要拿審限卡我嗎?”朋友說的“卡我”,意思是說,非要用足審限內的時間,才能給個結果嗎?
我說,“不會。案件審理時間基本由案件復雜程度、審理具體情況決定。不是非要用完審限。”朋友繼續說,“那干嘛拿審限說事,我還以為必須等夠時間呢。”我安撫說,“別急,法官心里有數,你等開庭通知吧。”朋友粗略問,我回答也不細致。放下電話,再回味對話,覺得審限真值得說說。
規避審限:政策與對策
按照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案件審理期限(通常被簡稱為審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審限的具體時限,散見于各類規定案件審理程序的訴訟法規定里。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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