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能率先法治嗎
11月24日,深圳出臺《深圳市建設法治政府總指標體系》(建議稿),將建設法治政府的進程量化。據悉,這種“量化”在全國尚屬首例。深圳方面介紹,10個指標中,深圳已完成一半左右,其余指標力爭3年內完成,實現在全國率先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標。
這當然是一個令人振奮的消息,一則彰顯了深圳市政府向法治理想突進的雄心,二則相較于前些年“依法治市”、“依法治鄉”、“依法治山”、“以法治路”之類口號泛濫、庸俗化理解法治的傾向,深圳“建設法治政府”的提法顯然更為大氣,也是從“治民”向“治官”過渡的一種法治理念的適度回歸。
但這依然是一個令人困惑的消息。法治究竟能不能在一地的一個部門率先建成呢?法治建成與否究竟由誰說了算呢?
古往今來,無數人給出了無數種法治的具體標準,但無論標準的細節如何歧異,法治總有最為基本的共通之處。法治的公理不外乎“良法的統治”,即全社會所依之法必須是捍衛人的尊嚴與自由的良法,并且法的權威高于全社會的任何人和任何組織。
既然法的權威高于任何人和任何組織,那么法的平等和統一實施就是法治的應有之義。深圳雖為經濟特區,但其仍在中國大陸這一法域之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法律同樣適用于深圳特區。這點就與深圳一河之隔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同,那里適用的是自成一體的法律體系,其法院還擁有終審權。盡管中國法治進程在不斷推進,但法律尚不健全也毋庸諱言。法治作為全局性、全方位的系統工程,也就不可能在國家法制尚不健全、地區法制發展嚴重不平衡的情況下,在局部地區率先實現“法治”。而且,“率先實現法治”的某些地區的簡單相加也無法在全國實現法治??梢钥隙ǖ氖?,在同一法域之內,某個地區能夠率先減免義務教育學雜費、率先消滅血吸蟲,但卻絕不可能率先實現法治。
此外,某一部門能否率先實現法治也有疑問?!胺ㄖ握闭Z境下的“政府”一詞,無疑是狹義的政府,在中國當前的治理體制下,與其并列的還有黨委、人大、政協乃至法院等機關。同級之內,政府并不能獨自行使所有社會管理權力;而且,根據法治的分權制衡原則,政府必然要與其他機關發生聯系,必須受制于其他機關。這樣,“法治政府”的實現,必然要有“法治黨委”、“法治人大”、“法治法院”等的配合,假如其他機關尚未“法治”,政府又焉能獨善其身?
更重要的是,法治實現與否,其論定權并不在公仆,而在公仆的主人——人民。深圳的法治政府總指標體系列了10個方面,歷代法學家、政治家也有他們各自的標準,但作為普通民眾,完全可以從常識出發判定法治實現與否。比如,官員的財產是否公之于眾,公款的每筆消費市民能否自由查閱,當地媒體批評政府會不會遭處分……可見,法治實現與否,并不需要進行多少煩瑣的 “指標體系”論證,也不靠公仆的自圓其說,更不是審批項目由900個減為300個、審批期限由15天降為3天那么簡單,民眾的自由心證才是最終的評判標準。
上世紀90年代,中國社會曾展開過一場“法治”與“法制”區別的大討論,其成果之一就是中國最終確立了“建設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但是,方略初定,難免受傳統思維干擾?!耙婪ㄖ巍痢笔且槐憩F,如今某地單方面強調建成“法治政府”或許也算積習之一。事實上,當下“建設法治政府”的努力只是“法制政府”的努力而已,距離法治的實質尚有距離。而厘清法治與法制的區別,并非一種無謂的概念之爭,而是讓我們看清法治的愿景,不固步自封,不斷言三五年即可實現,以對法治永懷敬畏之心、信仰之情。
這當然是一個令人振奮的消息,一則彰顯了深圳市政府向法治理想突進的雄心,二則相較于前些年“依法治市”、“依法治鄉”、“依法治山”、“以法治路”之類口號泛濫、庸俗化理解法治的傾向,深圳“建設法治政府”的提法顯然更為大氣,也是從“治民”向“治官”過渡的一種法治理念的適度回歸。
但這依然是一個令人困惑的消息。法治究竟能不能在一地的一個部門率先建成呢?法治建成與否究竟由誰說了算呢?
古往今來,無數人給出了無數種法治的具體標準,但無論標準的細節如何歧異,法治總有最為基本的共通之處。法治的公理不外乎“良法的統治”,即全社會所依之法必須是捍衛人的尊嚴與自由的良法,并且法的權威高于全社會的任何人和任何組織。
既然法的權威高于任何人和任何組織,那么法的平等和統一實施就是法治的應有之義。深圳雖為經濟特區,但其仍在中國大陸這一法域之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法律同樣適用于深圳特區。這點就與深圳一河之隔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同,那里適用的是自成一體的法律體系,其法院還擁有終審權。盡管中國法治進程在不斷推進,但法律尚不健全也毋庸諱言。法治作為全局性、全方位的系統工程,也就不可能在國家法制尚不健全、地區法制發展嚴重不平衡的情況下,在局部地區率先實現“法治”。而且,“率先實現法治”的某些地區的簡單相加也無法在全國實現法治??梢钥隙ǖ氖?,在同一法域之內,某個地區能夠率先減免義務教育學雜費、率先消滅血吸蟲,但卻絕不可能率先實現法治。
此外,某一部門能否率先實現法治也有疑問?!胺ㄖ握闭Z境下的“政府”一詞,無疑是狹義的政府,在中國當前的治理體制下,與其并列的還有黨委、人大、政協乃至法院等機關。同級之內,政府并不能獨自行使所有社會管理權力;而且,根據法治的分權制衡原則,政府必然要與其他機關發生聯系,必須受制于其他機關。這樣,“法治政府”的實現,必然要有“法治黨委”、“法治人大”、“法治法院”等的配合,假如其他機關尚未“法治”,政府又焉能獨善其身?
更重要的是,法治實現與否,其論定權并不在公仆,而在公仆的主人——人民。深圳的法治政府總指標體系列了10個方面,歷代法學家、政治家也有他們各自的標準,但作為普通民眾,完全可以從常識出發判定法治實現與否。比如,官員的財產是否公之于眾,公款的每筆消費市民能否自由查閱,當地媒體批評政府會不會遭處分……可見,法治實現與否,并不需要進行多少煩瑣的 “指標體系”論證,也不靠公仆的自圓其說,更不是審批項目由900個減為300個、審批期限由15天降為3天那么簡單,民眾的自由心證才是最終的評判標準。
上世紀90年代,中國社會曾展開過一場“法治”與“法制”區別的大討論,其成果之一就是中國最終確立了“建設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但是,方略初定,難免受傳統思維干擾?!耙婪ㄖ巍痢笔且槐憩F,如今某地單方面強調建成“法治政府”或許也算積習之一。事實上,當下“建設法治政府”的努力只是“法制政府”的努力而已,距離法治的實質尚有距離。而厘清法治與法制的區別,并非一種無謂的概念之爭,而是讓我們看清法治的愿景,不固步自封,不斷言三五年即可實現,以對法治永懷敬畏之心、信仰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