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決還是注射,這是個問題

用相對文明的執行方式體現對非暴力犯罪的“網開一面”,體現對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的區別對待,卻不僅可能,而且必要。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濟南“7·9”爆炸案主犯段義和、陳志9月5日在山東濟南被執行死刑。
    段義和捕前任濟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自2000年以來,他與被害人柳海平長期保持不正當兩性關系。為了擺脫柳海平,段義和與陳志等人制造了濟南“7·9”爆炸案,將柳海平當場炸死,并致傷兩名行人。
    段義和死了,但關于他怎么死的,是槍決而死還是注射而死,新華社通稿沒有提及。
    有人分析:此案一審在淄博中級法院,那么按慣例該在淄博執行死刑,特意改在濟南執行,或許因為淄博不具備注射死刑的條件;而新華社通稿沒有具體說明執行死刑的方式,則可能考慮到官員注射死刑的比較多(最近的一個是國家藥監局前局長鄭筱萸),民間頗多微詞,認為注射死刑成了官員的一種“待遇”。如果段義和是被槍決的,如此體現“官民平等”的事實,注定不會被忽略,所以,“不說”已說明一切。
    上述猜測雖有幾分道理,但畢竟只是猜測。從知情權角度看,一個制造爆炸案炸死情婦、危及公共安全的貪官,是被槍決的還是被注射的,不該成為秘密;而從死刑執行的角度看,新聞不說公眾就只能瞎猜測,則暴露了在“讓死刑犯如何去死”的問題上,缺乏明確的操作規程,公眾難有明確判斷。
    同樣是死,槍決和注射給罪犯造成的痛苦和心理恐懼,罪犯家屬的心理感受,都有很大不同。注射,更符合人道主義和司法文明化的要求。如果條件允許,該讓每名死刑犯都享受到這種“待遇”。然而,如果暫時還無法做到,只能一部分槍決,一部分注射,那么槍決誰,注射誰,就必須有個規矩——規矩的內容可以探討,但“誰官大誰注射”卻萬萬不行。
    姑且提出一個原則:暴力犯罪槍決,非暴力犯罪注射。這樣做或許相對合理。
    首先,雖然隨著社會進步,人們的觀念早已超越簡單的報應,但作為一種樸素的理念,報應情結仍深存于人們心底,是刑罰得以存在并將繼續存在的重要根據。適用刑罰的目的不僅僅是報應,但刑罰必須體現報應。當社會進步程度不足以讓每一名死刑犯都享受注射“待遇”,注定有一部分人要“以血還血”的時候,讓有“血債”的暴力犯罪罪犯去承受,比讓非暴力犯罪罪犯承受,更符合報應理念,也更公平。
    其次,這是對暴力犯罪最強烈的否定評價,體現對生命健康權利的格外保護。包括死刑執行方式文明化在內的司法文明化,是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但質疑的聲音卻同樣給我們啟示,那就是:用最有威懾力的手段對付最野蠻的犯罪,法律才算“各盡所能”。殺人、搶劫、強奸等暴力犯罪,以其殘忍、血腥,給被害人及其親屬造成最直接的暴力侵害和心理傷害。對這部分罪犯,從嚴打擊不僅體現在量刑上,也應體現在死刑執行方式的選擇上。
    這些年,不時有廢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呼聲。目前看,尚不現實。但用相對文明的執行方式體現對非暴力犯罪的“網開一面”,體現對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的區別對待,卻不僅可能,而且必要。
    具體設想是:“暴力犯罪槍決,非暴力犯罪注射”作為基本原則,一審、二審法院不得擅自變更,兩審判決書、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決定書,都應該明確死刑的執行方式。如果有特殊情節,需要變更死刑執行方式,可由一、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出建議,由最高法院在死刑復核時決定。
  如此,指揮執行的法官在面對死刑犯“為什么他可以注射,我卻要槍決”的提問時,才不會無言以對,死刑犯將得到他們在這個世界上能得到的最后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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