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罪重判,給不給國家賠償
多名研究者稱,雖然情理上,輕罪重判的對象應該獲得相應的賠償,但根據現行國家賠償法,只有“無辜者”才可以得到國家賠償。
責任編輯:蘇永通 實習生 蘇海倫
依照無罪羈押賠償原則,被告人往往只有在被宣告無罪的情況下才能獲得國家賠償;而“輕罪重判”造成的超期羈押,顯然也侵犯了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權,但卻無法得到救濟。
為得到國家賠償,70歲的農民包工頭宋楊祿已經奔波了五年。
10年前,宋楊祿被洛陽市中級法院以綁架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2009年7月,宋楊祿刑滿釋放。
經申訴后,河南省高院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改判宋楊祿非法拘禁罪,但免予刑事處罰。同案其他六人的刑期經改判也大大縮短,但實際被超期羈押的時間均在1100天以上。
2014年年底,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宋楊祿等人的申請,“盡管其被超期羈押,但是國家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只有無罪的人被超期羈押才能得到賠償,有罪則不應當賠償。
多名研究者稱,雖然情理上,輕罪重判的對象應該獲得相應的賠償,但根據現行國家賠償法,只有“無辜者”才可以得到國家賠償。
“白坐了五年牢”
洛陽市伊川縣常川鄉下溝村70歲的農民宋楊祿,萬萬沒想到自己會因為討薪換來5年的牢獄之災。
這本來只是一場普通的債務糾紛。2000年10月,宋楊祿與洛陽商人張夢留簽訂了承包協議。按照協議的內容,由宋楊祿承建洛陽市玻璃廠南路的仿古一條街門面房。
宋楊祿與張夢留還沾點親戚關系,一直在家務農的宋楊祿接到工程后,從周邊的村里找了一些村民開始動工。協議約定當年10月10日開工,12月31日竣工。
雙方未約定如何結算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就起了爭執。經調解,張夢留共支付工程款19萬元。宋楊祿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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