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篇一綠】標準難堪重任,司法強勢補位

誠然,標準是一個科學體系,建立在一整套方法論、數據基礎和現實平衡之上,然而不可忽視的現實是:當前中國的各類環境權益損害廣泛而頻繁,實際上對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責任編輯:蔣昕捷 何海寧 助理編輯 劉文慧 實習生 楊思佳 梁綺雅

2015年6月1日,最高法公布了《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就引發爭議:“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彈贊之聲皆起。叫好者認為司法更嚴厲,對于追究污染責任大有裨益;質疑者擔心此舉會將污染物排放標準置于尷尬地位。

細想想,達標排放和環境侵權,本就不是一個范疇內的問題。排放源是否侵權和是否達標,有一定聯系,但并非等同。也許一家企業實現了合規排放,但其排放的廢水對周邊漁業生產(侵犯漁民或養殖企業的利益)或生態資源(侵犯公共利益)構成了損害,那么自然應當將這些外部性成本體現出來,讓企業承擔相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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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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