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權利:繁榮、法治與道德之母
孔子說:“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肯定形式);“以所不欲,勿施于人”(否定形式),前者是仁道,后者是恕道。說到底是要主動釋放善意(肯定形式),不要主動釋放惡意(否定形式)。分別對應的是向別人釋放尊重其自然權利的信號、不主動侵犯別人的自然權利。儒家是中國傳統的主流,天理就是自然法。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楊昊
自然法有兩條基本原則;一是“法律不是發明的、制定的,而是發現的”,就像自然規則是被發現的一樣,二是“惡法非法”,前一個法指的是人定法、成文法,后一個法指是自然法。
孔子說:“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肯定形式);“以所不欲,勿施于人”(否定形式),前者是仁道,后者是恕道。說到底是要主動釋放善意(肯定形式),不要主動釋放惡意(否定形式)。分別對應的是向別人釋放尊重其自然權利的信號、不主動侵犯別人的自然權利。儒家是中國傳統的主流,天理就是自然法。
“市場經濟導致道德滑坡”與“越來錢,越墮落”等均是謬論。
在動物界,弱肉強食無關道德。狼吃羊,不能說狼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但在文明社會,人吃人是不道德的,搶劫、盜竊、強奸與殺害無辜者亦都被認為是不道德的,這種認定的依據何在?道德與不道德的邊界在哪里?
首先,道德是非是依據對自己有利與否來定嗎?這樣的話,搶劫、盜竊、強奸與無辜殺害,對被動遭受的一方,是不利的,因而是不道德的;但對主動施行的一方是有利的,因而又是道德的?
以利害代替是非,就等于取消了是非。如果你搶了別人的財物對你有利就是道德的,別人搶了你的財物對你不利就是不道德的,那第三方仲裁機構就沒有客觀的裁判依據了,因為裁判可以任意選擇“對你有利”或“對另一方有利”。社會倒退回叢林指日可待。
其次,道德是非是依據強弱關系來定嗎?弱者總是道德的?比如,主動施行搶劫、盜竊、強奸與殺害的一方是強者,因此是不道德的,被動遭受的另一方是弱者,因此是道德的。聽起來像這么回事。
不過,這種道德觀的內核還是很荒謬的。有個段子說:強跟弱爭,弱者永遠有理。富人與窮人,窮人有理。老板與打工仔,打工仔有理。開寶馬的與開QQ的,開QQ的有理。開車的與行人,行人有理。男與女,女人有理。城管與小販,城管沒理。官與民,官永遠沒理。醫生與患者,患者有理,但如果患者是官,還是官沒理。
這給人的激勵是:你有錢,或有權,或更強壯,或有信息優勢,就是強者,就沒道德。要想站在道德高地,就得當弱者,如果當不了也要扮成弱者。一個凄凄慘慘的苦情社會也就應運而生。這合適嗎?
先把結論擱這兒:道德是非必須以且只能以自然法/自然權利為依據。搶劫、盜竊、強奸與殺害無辜者,共同點是主動施行者侵犯了受害者的生命與財產權利,所以才是不道德的。一言以蔽之,道德的硬核是自然權利。
自然權利在心中
自然法/自然權利并不是人為構建的抽象原則,大多數人在大多數時候是能直接感知到的,是一般人進行道德判斷的基本依據,所謂“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是也。
法學家哈羅德·伯爾曼傾向于自然法學派,認為自然法契合人性。并舉了一個例子:一個五歲的小孩,從未學過法律,但他會說:這個玩具是我的。這說明他有物權的朦朧意識。他說:那個人打了我,所以我才打了TA。這說明他有侵權法乃至刑法的觀念。他說:你曾經答應過我的!這表明他有類似于合同法的意識……所有這些觀念都是一個從未接觸過法律的五歲小孩自然而然擁有的觀念。
政治哲學家桑德爾講正義課,舉例說明道德困境。情形一:你是醫生,有兩撥人有生命危險等著你救治,一撥是五個人,另一撥是一個人,但時間與條件所限,你只能救一邊。幾乎所有學生都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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