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販子被判了死刑
拐賣十個以上的,或者造成人員死亡的,最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犯罪嚴重的拐出地,法院量刑往往更重。
責任編輯:蘇永通
2015年1月26日,廣西高院對“2011·6·8”特大跨國拐賣兒童案作出終審宣判,維持對主犯黃清恒的死刑判決。
拐賣十個以上的,或者造成人員死亡的,最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犯罪嚴重的拐出地,法院量刑往往更重。
在高壓態勢下,全國法院審結的拐賣兒童案件逐年減少。刑罰一直“從嚴”,但死刑的適用也“從嚴”。
人販子一律會被判死刑嗎?
基于公開的司法文書和媒體報道,南方周末記者找到了1996年至2014年間的87個拐賣兒童犯罪死刑案件,共計118個人販子被判處死刑或死緩,其中,50人死刑,68人死緩。
從中我們還發現了這樣的現象:拐賣十個以上兒童的,或者造成人員死亡的,最有可能判處死刑。在拐出兒童犯罪較多的地區,法院的量刑往往更重。
拐得多的,出人命的
有兩種情況適用死刑最普遍:一種是拐賣兒童人數特別多的,通常都在10人以上;另一種情況是造成命案的。(在團伙犯罪中,被判死刑的都是主犯)
這兩種情況,都屬于法定加重刑罰的情節。
現行刑法對拐賣婦女、兒童罪,設立了三檔刑罰。
第一檔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檔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分八種情形,涉及拐賣兒童的有六種:拐賣集團首要分子、拐賣三人以上的、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等手段綁架兒童的、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兒的、造成被拐兒童或親屬重傷或死亡的、賣往境外的。
第三檔是,死刑,針對“情節特別嚴重的”,主要是以上述六種情形作為參照。
在118個人販子的樣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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