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股市為何難入罪
什么叫“操縱股市”,什么情況下構成犯罪,如何量刑?
責任編輯:蘇永通
經濟活動慎用刑事手段 違法與犯罪的界分模糊 操縱行為取證較為困難
2015年7月9日,履新公安部副部長13天的孟慶豐,帶隊赴證監會,會同證監會排查近期惡意賣空股票與股指的線索。
7月13日,上海警方透露:“我們確實正調查在上海的貿易公司惡意做空A股的犯罪線索,已經確定了對象。”
6月的這次大股災,被懷疑有個別貿易公司在背后操縱交易。公安部罕見的介入,則意味著一些公司或個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什么叫“操縱股市”,什么情況下構成犯罪,如何量刑?
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新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首次將操縱證券價格的行為界定為犯罪。手段主要有4種: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洗售操縱(自買自賣)和其他方法操縱。而這些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次年通過的證券法,在第七十七條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基于公開的司法文書和媒體報道,南方周末記者僅找到了十多個相關的刑事判決案例。而從1996年至今近二十年里,中國證監會官網公布的55起股票市場操縱行政處罰案件,也僅有個別案件進入司法程序。
研究者認為,我國傳統慣例上對經濟活動的入刑慎重,股市具體操縱行為的細節取證困難,和法律本身對其經濟行為合法與否的標準較為模糊,這使得法官在判定是否應該入罪時較難把握。
“第一案”:莊家操縱
根據媒體報道和學者研究,1997年確立的操縱證劵市場罪(早期都叫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第一次適用,是在2003年的“中科創業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此案也被稱作中國股市第一案。
2003年4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深圳市中科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科創業”)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一審公開宣判,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上海華亞實業發展公司罰金人民幣2300萬元;以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分別判處丁福根、董沛霖、何寧一、李蕓、邊軍勇、龐博等6名被告人4年至2年零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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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