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險: 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
8月20日,保監會正式對外發布《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相較于以往商業健康險不能帶病投保,《暫行辦法》可謂有實質性的進步。
(新華社/圖)
8月20日,保監會正式對外發布《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設計應遵循保障為主、合理定價、微利經營原則。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
此外,《暫行辦法》還規定,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產品采取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于80%,保險金額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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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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