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委會:從開會到開庭
審委會開庭的意義:強化“真正裁判者”的親歷性,讓裁判過程更加公開透明。審委會開庭的邊界:著眼于法律適用問題,不能替代法庭審判。審委會角色的調整:大幅度減少討論案件比例,以總結審判經驗為主。
責任編輯:蘇永通 實習生 梁嘉瑩 鄭麗嬌
審判委員會直接開庭,讓當事各方及律師均有機會參與。
審委會開庭的意義:強化“真正裁判者”的親歷性,讓裁判過程更加公開透明。
審委會開庭的邊界:著眼于法律適用問題,不能替代法庭審判。
審委會角色的調整:大幅度減少討論案件比例,以總結審判經驗為主。
2015年9月1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包括院長宿遲在內的審判委員會全體七名成員,并排坐到審判席上,審理安徽華源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等商標行政糾紛一案。
作為法院內部的最高審判組織,審委會親自開庭審理案件,這在全國法院系統還是第一次。
“這也是貫徹司法改革的精神。審判委員會對案件中的哪些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審理,這個今后在我們的判決書中會有明確的表述的。就讓大家都知道,哪些問題是審判委員會直接審理的。”宿遲說。
讓審與判不再分離
按照法院組織法,作為法院內部的最高審判組織,各級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具有重大事項決定權,承擔著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疑難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的任務。
但在過去,審委會討論案件,只開會,不開庭。
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對于難以作出決定的重大、疑難案件,可在審理之后,提請院長交由審委會討論決定;對于審委會的決定,合議庭必須服從。于是出現了被詬病的“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現象。
云南高院副院長田成有曾撰文指出,審委會的成員不直接參加庭審,缺乏對案件證據的感性資料,工作中不可能對討論的案件進行詳細評閱,不可能全面了解案情,在不親歷庭審的控辯的情況下,僅憑案件承辦人的審理報告來做出判決,難免有些主觀臆斷,這種未經過庭審程序而對案件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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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