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凱為什么要殺王治馨

王治馨得贓僅千余元,卻成了民初首位被槍斃的省部級官員,袁世凱是想殺人滅口,還是真的想澄清吏治?

責任編輯:劉小磊

1913年12月23日冬至,袁世凱在天壇祭天。圖為儀式開始前與各國使節的合影。 (南方周末資料圖/圖)

王治馨得贓僅千余元,卻成了民初首位被槍斃的省部級官員,袁世凱是想殺人滅口,還是真的想澄清吏治?

1914年6月5日,袁世凱簽署公布了《官吏犯贓治罪條例》。其中三條規定得極為嚴格:第二條,枉法贓至五百元以上者處死刑(編者注:執法者曲解或破壞法律稱“枉法”,貪污受賄或盜竊所得稱“贓”;據研究,民初銀元一元,購買力相當于今人民幣300-400元);第三條,不枉法贓至一千元以上者處無期徒刑;第四條,卷攜公款潛逃至五千元以上者處死刑。同時規定,本條例實行之期為三年。(《公布官吏犯贓治罪條例令》,駱寶善、劉路生主編:《袁世凱全集》第27卷,第44頁,河南大學出版社,2013)四個月之后,他就下令槍斃了高官王治馨。

原是袁世凱嫡系

王治馨字奇裁,山東萊陽人,1868年生。副榜(編者注:科舉時代會試或鄉試取士,除正榜外另取若干名,列為副榜)出身。清末在袁世凱手下當差,1900年保舉知州。不久,袁世凱調任直隸總督,命趙秉鈞創辦巡警,王治馨亦投身警界,攀附上趙秉鈞,受到重用。后調奉天,任巡警局總辦。東三省總督徐世昌對他也很賞識。在奉天時,據說他手面闊綽,莫與倫比。其屬僚大多為新進少年,狂嫖浪賭,任性妄為,他不能抑制,還跟著摻和。民國以后歷官內務次長、京師警察廳總監。1913年9月,調任順天府尹,為北京的最高行政長官。

在順天府尹任內,王治馨“無惡不作,引用一群小人為爪牙,為心腹,如秘書潘毓桂、庶務科員史久延二人,倚勢為惡尤甚。在外招人買缺買差,從中染指。順屬二十四縣已賣去二十二缺。凡一缺之價值須五六千元之巨,凡公署內科員科長之差,署外各局所差,亦賣去一半。以至聲名狼藉,怨聲載道,潘、史二人有內外兩柜之稱。”(景岱:《書林拾貝》)外間遍傳他在這一任內至少得贓款七八萬元。但他在軍警界很有勢力,而又“狡甚,行隱跡晦”,兼有內務總長趙秉鈞庇護,“故久不敗。”(袁克文:《辛丙秘苑》,第6頁,上海書店,2000)1914年2月27日趙秉鈞死后,袁世凱以其聲名惡劣,將其免職,任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閑職。

拘押王治馨

負責糾舉違法瀆職官員的肅政廳聽說王治馨有問題,派人秘密調查。不久,代理都肅政史夏壽康和肅政史江紹杰、張超南、周登皥聯名糾彈王治馨前在順天府府尹任內,委署各縣知事,幾至無缺不賣,并有藉案干沒(編者注:侵吞他人財物)婪索(編者注:憑借權勢向人索取財物)情事,贓款累累,竟至數萬之多,提出亟應從嚴究辦。

6月27日,袁世凱下令,解去王治馨正藍旗漢軍副都統本職,交步軍統領(掌管京師守衛巡警的長官)看管,由平政院(編者注:當時法院組織系統的一部分,主管行政訴訟,負責察理行政官吏之違法不正行為,就行政訴訟及糾彈事件行使審判權)按照所揭各款,嚴行審理。(《袁世凱全集》第27卷,第247頁)步軍統領遂將王治馨、潘毓桂二人先行拿獲拘押,順天府亦將與他們有關系的人及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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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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