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終身監禁也可適用于“刑九”生效前實施的犯罪
“終身監禁”適用于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發生、生效后審判的犯罪,突破了一般刑法理論中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責任編輯:蘇永通
“終身監禁”適用于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發生、生效后審判的犯罪,突破了一般刑法理論中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即將生效,到那時,有些犯罪是用新法,還是用舊法,差別可大了。
尤其是“終身監禁”——對于犯特別嚴重貪污受賄、判死緩的罪犯,法院可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決定在其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正式對外公布,對部分法律條款修改后的時間效力問題予以明確。這部司法解釋10月19日經最高法院審委會討論通過。
關于“終身監禁”的條款,成了大多數媒體報道的標題。
司法解釋將“終身監禁”的適用范圍為限定在了2015年11月1日以后審理的案件,也就是說,之前已經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特別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將根據原法律的規定,符合相應條件的可以減刑或假釋。
但是,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貪污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網絡編輯:劉小珊
歡迎分享、點贊與留言。本作品的版權為南方周末或相關著作權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即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