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觀察】大數據“捕鼠”,“炒消息”當心
處于“局外人”地位的“散戶”們,在打探“內部消息”或根據“內幕消息”進行股票買賣前,應警惕現實的法律風險所在。
責任編輯:肖華 助理編輯 溫翠玲
謝杰博士、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馮夏、上海日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閻艷等多位從事金融證券類法律業務的研究者和律師,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
依據從2012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上述案件中,如郭福祥案、黃梅芳案、李宏生案,也包括虧損嚴重的齊建湘案,以及還在二審中的陳建龍案,都屬于或涉嫌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規定:
在內幕交易案中,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根據刑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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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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