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掏鳥重判”的刑罰尺度 小鳥“大案”

過去執法不嚴,或許是此案給人重判印象的原因。但也有學者認為,不能一味注重嚴厲的人身罰,而要注重財產罰,并用于動物法益的修復。

責任編輯:蘇永通

2015年12月5日,閆嘯天的母親劉素琴向來訪者介紹指引鳥窩的位置。閆家人認為,農村孩子掏鳥太正常了,兒子被判刑讓他們很難接受。 (南方周末記者 習宜豪/圖)

法院重判理由:鳥不是普通鳥,被告人不是不明知,數量達到“情節特別嚴重”。

辯護人意見:鑒定的是鳥的照片,而不是鳥,不具“客觀真實性”,不應采信。

過去執法不嚴,或許是此案給人重判印象的原因。但也有學者認為,不能一味注重嚴厲的人身罰,而要注重財產罰,并用于動物法益的修復。

大學生,掏鳥16只,獲刑10年半。

副省長,受賄1615萬,獲刑12年。

吸引眼球的字眼,實無相關的比較,讓幾個月前的一樁普通案子火了起來。一家門戶網站的調查顯示,超過七成網友認為,對“掏鳥”大學生的量刑過重了。

涉事的主人公叫閆嘯天,21歲,河南某高校在校生,因與他人共同獵捕16只鷹隼,被判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如果報道的是一個大學生,他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為了謀取利益,把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弄死了,結果又會怎么樣呢?”中國環境資源法研究會會長蔡守秋說。

按照媒體最初的描述,這原本是個“熊孩子掏鳥”的故事:

2014年7月14日,河南省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放暑假的閆嘯天與朋友王亞軍在河邊洗澡時發現了鳥窩,二人拿梯子掏出了12只小鳥,飼養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閆嘯天將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后,有網友與之取得聯系,并買走了部分小鳥;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發現了一個鳥窩,掏出了4只鳥。剛回到家,警察來了。

閆父對媒體稱,農村孩子從小就喜歡逮鳥摸魚,“我們都覺得挺正常,沒想到他會因為掏幾只鳥就被抓了”。

但事實似乎沒有那樣簡單。

無知還是有意

南方周末記者獲得的相關資料顯示,在偵查階段,閆嘯天承認自己知曉所售賣的鳥是隼,且是國家保護動物。

2014年7月28日上午10時許,輝縣市公安局辦案人員展開第一次訊問,第二個提問即:你出售的是什么野生動物?閆嘯天回答:阿穆爾隼和鳳頭蒼鷹。

第二天的訊問,指向了是否知道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閆嘯天回答:“我知道這種動物受國家保護,但不知道后果有多么嚴重。我在群里跟別人交流,只知道是違法的”。

同伴王亞軍和買家贠榮杰向警方的供述,卻指向這是有明確分工的捕獵和買賣。

27歲的王亞軍是輝縣市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的工人,家里養的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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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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