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改判馬樂案自此做“老鼠倉”最高可關10年
自此,中國厘清了關于“老鼠倉”案量刑的司法爭議,明確此罪有了“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之說,涉案者可因此被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責任編輯:肖華 助理編輯 溫翠玲
在大數據技術的幫助下,監管部門對橫行中國資本市場的“老鼠倉”的打擊正在變得更為精準,而司法能否給予恰當的懲罰,則至關重要。
一審、二審均判緩刑,但最高檢認為量刑不當提出抗訴,最高法院直接開庭再審,“最大老鼠倉”案主角、基金經理馬樂終獲三年實刑。
自此,中國厘清了關于“老鼠倉”案量刑的司法爭議,明確此罪有了“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之說,涉案者可因此被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改判實刑三年。
備受資本市場關注的“最大老鼠倉”案,終告落定。
2015年12月11日上午,最高法院在位于深圳市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對該院再審被告人、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博時基金)原基金經理馬樂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判定馬樂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即俗稱的“老鼠倉”),且“情節特別嚴重”,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913萬元;同時,追繳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912萬余元。
此前,馬樂一審、二審均被判緩刑。隨后,最高檢察院提起抗訴,引發再審。馬樂案的特殊之處在于,這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第一件由最高法院直接開庭審理、最高檢察院抗訴的刑事案件。
更重要的是,自此,中國厘清了關于“老鼠倉”案量刑的司法爭議,明確此罪有了“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之說;涉案者最高可因此被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馬樂案的再審辯護人、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青松律師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無論是一審、二審,還是再審,對于馬樂的犯罪事實,控辯雙方基本沒什么爭議。爭議的焦點,就是對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的理解,即“老鼠倉”案犯罪,是否存在“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個量刑情節。
再審中馬樂之所以改判為三年,而未達到五年量刑起點,則是因為他有包括回國自首等多個法定及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包括張青松在內的多位司法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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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