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倉”橫行,“老鼠”哪去了
基金經理靠“老鼠倉”發財,在中國資本市場并不鮮見,但被查出來的并不多,而移送司法者中超過一半都“不了了之”。
責任編輯:肖華 助理編輯 溫翠玲
當基金經理通過“老鼠倉”發財時,往往有成千上萬投資者蒙受著損失。
基金經理靠“老鼠倉”發財,在中國資本市場并不鮮見,但被查出來的并不多,而移送司法者中超過一半都“不了了之”。
即使被繩之以法者,所獲刑罰迄今為止不超過4年,并且屢屢有人通過“緩刑”逃脫牢獄。
至于涉事金融機構,所受的處罰往往只是“暫停受理新產品和新業務的申請”。
4年,“老鼠倉”案迄今獲得的最久刑罰
中國對于“老鼠倉”犯罪的司法追責進行立法,始于2009年。
當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增加“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
此前,對于“老鼠倉”行為,只有證監部門的行政處罰。
2008年4月,進行“老鼠倉”交易的上投摩根原基金經理唐建、南方基金原基金經理王黎敏,被證監會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各罰款50萬元。同時,唐建還被實施終身市場禁入,王黎敏實施7年市場禁入。
第二年6月,證監會沒收進行“老鼠倉”交易的融通基金原基金經理張野違法所得229.5萬元,并處400萬元罰款,同時處以終身市場禁入。
2010年9月,因老鼠倉交易,景順長城原基金經理涂強,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00萬元和終身市場禁入;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劉海,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0萬元和3年市場禁入。
直到2011年5月,也就是刑法修正案七出臺2年多后,中國基金業才出現第一個因“老鼠倉”獲刑的基金經理,這就是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韓剛。
法院判決,韓剛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罰金3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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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