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出臺新規強調“誰違法審批誰擔責、誰違法辦案誰擔責”
為進一步規范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及時糾正辦案中發生的違法行使職權問題,最高檢日前出臺新規,強調“誰違法審批誰擔責、誰違法辦案誰擔責”。
12月18日,據新華網消息,為進一步規范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及時糾正辦案中發生的違法行使職權問題,最高檢日前出臺新規,強調“誰違法審批誰擔責、誰違法辦案誰擔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糾正、記錄、通報及責任追究的規定》首先明確了18種情形為違法行使職權行為,主要包括:
侵犯舉報人、控告人、申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剝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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