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改革:權利才是元問題
自主招生很有限,大學基本沒有自己的再考試,沒有自己的標準,換言之,大學的采購權還遠不充分。如此大學,作為事業法人的權利是遠遠不夠的。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廖媛
自主招生很有限,大學基本沒有自己的再考試,沒有自己的標準,換言之,大學的采購權還遠不充分。如此大學,作為事業法人的權利是遠遠不夠的。
像高考制度如此重要的問題,關系中國百年大計,也應該接受人大的監督。
中國高考制度的問題與改革,已經談得太多。但至今為止,我所見的高考討論,幾乎都是就事論事,缺乏對元問題的探討。我認為,高考問題的牛鼻子是權力與權利的配置。三十多年來的農村改革和國企改革,本質都是權利的恢復,這是改革的邏輯起點。
本文要討論的高考問題,不是高考的后果,是高考制度建設的元問題,各方利益背后的權力和權利的關系。具體說,包括政府的權力,大學、教師、考生、社會的權利,及其相互關系。
大學的法人權利
所謂大學的權利是指大學作為事業法人的權利。和自然人相對的法人,在中國有企業法人、事業(非營利)法人、機關法人。從法律上說,法人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權利和能力。
就企業來說,企業擁有獨立的人財物權,采購權、銷售權、人事權,政府可以制定質量標準,但沒有干涉企業經營的權力。
同樣的,大學作為教育事業法人,應該有充分的招生權、學生培養權、學位授予權。如果沒有這樣的權利,則大學就不好稱作合格的法人。
依據法人的界定,來看看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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