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勞動合同法該不該改,怎么改?
現行勞動合同法存在嚴格限制用人單位解雇權利,過度放任勞動者辭職自由;放大書面合同的效用,不承認口頭合同、默示合同等多樣化形式;使企業用工成本過高,企業守約成本太高,員工失約成本太低;立法過度傾斜等失衡。
責任編輯:馮禹丁 助理編輯 溫翠玲 實習生 謝菲
勞動合同法被財政部長樓繼偉批評為“不適合靈活用工”,最終會損害部分勞動者利益。
現行勞動合同法存在嚴格限制用人單位解雇權利,過度放任勞動者辭職自由;放大書面合同的效用,不承認口頭合同、默示合同等多樣化形式;使企業用工成本過高,企業守約成本太高,員工失約成本太低;立法過度傾斜等失衡。
不同的組織向勞動者承擔義務的能力和防范風險的能力,都有非常大的差異。很小的老板,沒有足夠的能力去學習各種各樣的法律,更沒有能力完善管理。
我們現在的問題是:強調用工安定,忽視用工靈活,損害了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強調標準勞動者的同等保護,忽視了差別保護,減少了勞動者多樣化的就業機會。
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來,勞動合同法一直爭議不斷。2015年4月到2016年3月,財政部長樓繼偉分別在清華大學、中國經濟50人論壇、G20財長會議、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新聞發布會等場合提出修改勞動合同法的建議。在他看來,現行勞動合同法降低了勞動力市場的流動性;使企業無法靈活用工;使企業成本上升;導致薪酬過快上漲,超過了勞動生產率;保護不平衡,最終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樓繼偉的講話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與熱議。呼吁修法的一派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權益過度保護,比如勞動者只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補償金(有約定的除外)。而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則困難重重,且支付補償金。這種過度保護不僅會增加企業負擔,也會打壓企業雇工的積極性,導致就業率降低。
另一派觀點認為,現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權益的適度傾斜,在資強勞弱的國情下是必要的。因為在中國,更多的情形是資方侵犯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博弈能力不強,無法與用人單位“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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