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中國上古多數決原則的痕跡

古代佛教群體及三國時的新羅,都曾通用一票否決式的表決方法,實即要求“一致同意”,可以視作多數決的一種變例。

責任編輯:劉小磊

上世紀三四十年代邊區實行的“豆選”,就是多數決傳統在近世以來的一種表現。圖為黑白木刻《豆選》,彥涵作于1948年。(南方周末資料圖/圖)

古代佛教群體及三國時的新羅,都曾通用一票否決式的表決方法,實即要求“一致同意”,可以視作多數決的一種變例。無獨有偶,清代乾隆以后的死刑判決,即所謂“秋審制度”,也存在“一致同意”式的慣例。同治皇帝在盛怒之下,授意處死上書直諫的吳可讀,但大理寺少卿王家璧堅決不畫押,“缺一押即不得繕奏”,在程序上即不能執行死刑。

《中國上古多數決原則的痕跡》(載《南方周末》2009.7.2)一文,在收入《洛城論學集》(浙江大學出版社,2012)時,我已作過“補記”,補充了有關材料和論說。此后斷續有所知見,雖多屬片斷,但考慮到問題的重要性,乃補作此篇,以為前文之續。

上古多數決觀念舉例

在《多數決原則的痕跡》里,我舉了《尚書·洪范》關于王、龜、筮、卿士、庶民表決的內容,作為多數決觀念之例。關于此,張秉楠過去已有總結:

決議基本體現服從多數的原則。龜、筮、卿士的聯合,即全體貴族的聯合,或者龜、筮、庶民的聯合,即部分貴族(宗教貴族)和民眾的聯合,可以否決國王和另一方的共同提案,貴族勢力占著明顯的優勢。因此,當國王同全體貴族的意愿發生沖突時,或者是改正自己的意見(如同太甲居桐時“悔過自責”所做的那樣),或者是努力說服對方(如同盤庚遷殷時所為)。唯君命是從,個人專斷,在當時是行不通的。這種體現貴族集體意志的“共政”體制顯然具有貴族民主制的性質。(《商周政體研究》,遼寧人民出版社,1987,第50-51頁)

不過,他徑直將《洪范》所載視為商代政治的實際,則缺乏史料批判的精神,未免墮于“信古”的陷阱,這是我不敢接受的。

在前文里,我又舉了《左傳》成公六年晉國欒書(武子)的例。就與楚軍是否決戰的問題,欒書與部下起了爭執:多數部下主戰,他們表示:“子之佐十一人,其不欲戰者,三人而已。欲戰者可謂眾矣。”而欒書則傾向于知莊子、范文子、韓獻子三位反戰者的意見,表示:“善鈞,從眾。夫善,眾之主也。三卿為主,可謂眾矣。從之,不亦可乎?”對此,我原來的理解是:欒書不接受主戰派的意見,強辯“三卿為主,可謂眾矣”,以為應從賢者之見,但表面上仍不得不承認“從眾”的原則?,F在想來,如此理解恐似不甚準確。欒書的邏輯,似乎是這樣:“夫善,眾之主也”,則“善”=“主”;“三卿為主”,則“三卿”=“主”;也就是“善”“主”“三卿”三者可以等同。如此,“善”就包含有精英的意思,則“眾”固然要尊重,但“眾”更應當尊重“善”的意見;知莊子、范文子、韓獻子三人作為精英的決策,也是一種多數決定,眾人應當信從。這就意味著欒書提出了另一種多數決的理念——主戰的部屬只是單純地以表決者的人數為準,即要求數量的多數;而反戰的欒書更強調表決者的素質和資格,即要求質量的多數。類似的理念之爭,在西方也曾存在,如近代英國法學大家貝克曾提到十五世紀英格蘭王室諮議會的情形:

達菲利德的第一個案例就記載了1496年進行的一次大討論:如果少數派更有學識,諮議會主席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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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佳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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