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言】反腐更有可操作性了
2016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檢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貪污受賄犯罪的一般入刑門檻由5000元調至3萬元,明確了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分別是3萬元、20萬元、300萬元
責任編輯:陳愷辰 蔡軍劍 實習生 李崢
刑法修正案九實施近半年后,與之配套的貪污賄賂犯罪司法解釋終于揭開面紗。2016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檢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貪污受賄犯罪的一般入刑門檻由5000元調至3萬元,明確了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分別是3萬元、20萬元、300萬元,明確了貪污受賄犯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可圈可點之處頗多。
中國的司法解釋不是傳統意義上對法律條文的“文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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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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